吉林省工商局发布汽车销售类合同格式条款点评

03.12.2016  19:33

  近些年来,伴随着私家车的不断普及,在汽车销售方面的纠纷事件也越来越多。在购买汽车时,应该对合同的内容仔细查看,但其中的具体细则是否合规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近日,吉林省工商局搜集了10条汽车销售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并组织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有关专家、学者对这些条款进行了评审。此举是希望能为消费者在购买车辆签署合同时起到一些提示作用。

   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服务权

  案例一:2015年10月,消费者王先生在购买了某品牌轿车。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合同约定:1、客户承诺自愿在我公司购买该车商业险包含的相关指定险种,否则乙方(卖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通知甲方(买方)即取消本定单同时将车辆另行出售并不返还甲方定金,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履行此条款,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以保证乙方权益。2、客户承诺自愿在我公司购买汽车装饰精品,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通知甲方即取消本定单同时将车辆另行出售并不返还甲方定金,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履行此条款,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以保证乙方权益。消费者签订协议交付定金后经多方了解,认为此两项条款不合理,遂向工商机关投诉。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但该合同约定:若王先生不购买该公司保险或汽车装饰精品,汽车公司则可以据此解除合同,这明显限制了王先生自由选择商品的合法权利。另外,根据《合同法》第96条第一款,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时解除,所以该合同下有关汽车公司可不通知消费者即终止合同的约定,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条款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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