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5.11.2014  17:03

   

                                      吉建安〔2014〕2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减少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10日 

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 

本办法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建筑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具体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吉林省建设安全协会负责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和评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鼓励采用科学先进的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工艺,但未在本省范围内应用过的技术与工艺,应当经吉林省建设安全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后,方可应用。 

第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投保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当项目有满足第二条的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应将下列资料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设计方案评审报告; 

2、设计方案复核证明; 

3、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建筑高度(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 

第十一条   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建筑边坡及深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不小于建筑边坡、深基坑边线起,深基坑开挖深度或建筑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临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宜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  

建设工程相邻两项(含两项)以上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变更专家论证确定的处理(监测)方案。 

第三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的拟建地进行勘察并出具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勘察报告。勘察的范围应包括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可能影响的区域,查明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岩土工程资料及设计参数。 

第十五条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可与拟建工程详细勘察合并进行,但勘察深度除满足主体工程详细勘察要求外,还应当满足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的要求。 

第十六条   勘察报告应按规范要求给出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等技术资料。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七条   勘察报告必须经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当工程设计、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乙级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或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岩土工程勘察资质和甲级建筑设计资质。设计文件应当由注册岩土工程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报告以及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周边的地质情况、周边环境、工程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确定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   设计方案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设计方案应包含保证周围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安全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以及坡顶堆载的限制值。必要时注明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后,依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优化并出具正式施工图纸。未通过专家评审的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重新进行设计计算,并由专家评审组复核,对复核通过的出具复核证明。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四章      设计评审  

第二十四条 吉林省建设安全协会组织对一级建筑边坡和二级以上(含二级)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工作,其它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应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实施。设计评审专家必须从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建筑边坡等级划分依据《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执行,深基坑工程等级划分依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织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法规和相关的强制性条文,组织专家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安全、经济、合理等方面的技术性论证。 

第二十六条   设计方案评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方案评审应提供以下材料: 

1、规划批准的工程用地红线图; 

2、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影响范围内的环境调查报告及周边荷载情况报告; 

4、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具体内容见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申报评审的设计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本身情况和周边环境情况介绍。 

2、设计依据。 

3、设计采用的软件。 

4、设计方案及建筑边坡、深基坑支护或加固的设计参数;地下水处理;工程监测及预警等。 

5、计算书:应附有详细的工程设计模型和设计计算书。 

6、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平面图:应注明尺寸、相对位置、支护方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7、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剖面图:应标明剖面尺寸、细部构造、排水措施等技术要求。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组织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照规定和工程特点,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评审组专家人员不得少于5名,其中至少有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1名注册结构工程师,特殊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确定是否增加或外聘专家。但本项目参建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项目评审组设主任委员1名,主持评审会议。 

第三十条   确定召开设计方案评审会议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勘察单位、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到场,会同项目评审组专家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完成后组织评审会议。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 

      2、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 

      3、评审组提问,有关人员解释或答疑; 

      4、评审组讨论、研究、汇总形成专家评审报告,并对审查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 

5、项目评审组向建设单位通报评审情况、提交审查报告,并在审查报告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   设计方案评审未按程序进行或未通过的,不能作为施工、监理、监(检)测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项目评审组的审查和评审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由省建设安全协会另行组织专家论证,并给出终审结论。 

第三十三条   工程施工期间的设计变更涉及支护体系的改变或主要参数调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评审组织机构,必要时应进行重新审查或论证。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三十四条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资质。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岩土工程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经验。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设计技术要求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有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预案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中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变更的,应当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核。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确保毗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重要设施的专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做好技术交底,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质量安全有关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防范和有效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   开挖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应当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结构的施工及坡面防护。深基坑开挖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地下工程的施工,严禁长时间曝露。 

第六章      工程监理与监(检)测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评审意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严格依照监理规范及监理实施细则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理。 

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必要时应配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当把以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要点: 

1、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2、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3、督促和检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4、对施工过程实施现场旁站监理,并随时关注施工对周边环境及设施的影响; 

5、督促和检查各项指标及监测数据的记录并完成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同时具备岩土工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专业资质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监测单位不得与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监测单位应具备承担基坑工程监测任务的相应设备、仪器及其它测试条件,有岩土、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验丰富的数据分析人员,有必要的监测程序和审核制度等工作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 

第四十四条   监测单位应当自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范及方案做好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以及周边环境、设施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第四十五条   遇到暴雨以及地下水位涨落幅度较大、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当加强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第四十六条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 

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监测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应按相应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部位应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