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游戏厅里给赌具卖筹码 构成开设赌场罪

05.12.2015  11:13

  日前,州法院和延吉市法院先后审结2起开设赌场案件,两名罪犯男子开设赌场,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和筹码,从中获利。最终二人分别因犯开设赌场罪获刑。

  孙某某,于去年6月20日左右至同年8月28日,在延吉市建工街青山小区2号楼1楼门市房,经营电子游戏厅期间,在店内摆放4台“捕鱼”机、15台“777”老虎机(其中两台不能使用)等赌博机并提供筹码,供客人进行赌博(能同时容纳45人参赌)。去年8月29日,孙某某主动到延吉市公安局北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和筹码,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另一名被告人为胡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今年2月份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延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去年12月至今年2月6日期间,在延吉市河南街同乐小区1楼门市房内,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利用18台“777”赌博游戏机、1台吹球8人赌博游戏机,招揽客人进行赌博,从中赢利2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所有赌博机,并追缴赃款3万元。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延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3万元和赌博游戏机19台予以没收,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