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发布五起成品油流通市场违法典型案例

10.07.2021  11:05

  按照吉林省政府工作部署及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集中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经营不合格乙醇汽油、柴油的案件,现将其中5件典型案件予以发布:

   1、长春市松苑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案

  经查,该加油站从大连永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92号乙醇汽油2.5吨(折合3448.28升)和95号乙醇汽油2吨(折合2713.7升),金额分别为18405元和15028元,合计33433元。经检验92号和95号车用乙醇汽油乙醇(体积分数)不合格,该加油站将92号乙醇汽油以6.45元/升的价格销售,95号乙醇汽油以6.97元/升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共计41155.9元,违法所得7722.9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该加油站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7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47700元。

   2、吉林市龙潭区世纪星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案

  经查,该加油站从卓实能源(大连)有限公司订购0号车用柴油5吨(折合6670升),金额共27300元。已销售4922升。经检验0号车用柴油闪点(闭口)、密度(20℃)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异地查封扣押0号车用柴油1748升,货值金额共计8270.97元。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该加油站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6542元,没收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1748升的行政处罚。

   3、通化县大川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案

  经查,该加油站从中化石油辽宁(朝阳)有限公司购进92号车用乙醇汽油6吨,销售量6吨,进货价7206元/吨,销售价8096元/吨,经检验92号车用乙醇汽油乙醇(体积分数)不合格。货值金额48576元,违法所得534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通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该加油站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8576元,没收违法所得534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3916元。

   4、长岭县兴太加油站经销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案

  经查,该加油站从中化石油辽宁(朝阳)有限公司购进95号乙醇汽油13吨(折合17342升),以5.56元/升的价格销售了约3.2吨(折合4282.64升),销售金额23811.48元。经检验95号乙醇汽油乙醇含量(体积分数)、其他有机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 18351-2017标准要求。货值金额100124.52元,违法所得为4967.86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长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该加油站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186.78元,没收违法所得4967.86元,没收不合格汽油12059.36升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5154.64元。

   5、乾安县东方加油站经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案

  经查,该加油站从营口瀜方石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进0号车用柴油5吨、92号车用乙醇汽油5吨,0号车用柴油库存3528升,92号车用乙醇汽油库存2680升。经检验0号车用柴油硫含量、闪点共两项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92号车用乙醇汽油硫含量、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共三项不符合GB 18351-2017标准要求。货值金额共计19428元,违法所得2706.84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该加油站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8856元,没收违法所得2706.84元的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标准92号车用乙醇汽油2680升,0号车用柴油3528升,罚没款合计41562.84元。

   (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