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

07.05.2015  11:48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产)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办安监〔2015〕91号)文件精神和省安委会办公室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工作,省水利厅制定了《吉林省水利行业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水利厅

                                                        2015年5月4日

吉林省水利行业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范水利施工事故,确保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根据省安委会要求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办安监〔2015〕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工作目标

  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为依据,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落实有关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提高从业人员遵法守规意识,降低施工现场系统性安全风险,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制定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实现2015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伤亡人数“双下降”,对在建的水利工程较大以上事故实行“零控制”,促进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及落实重点

  突出现场、深入一线,在水利施工现场开展“五整治五落实”工作。

  (一)突出整治以下5类分部分项工程: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

  2.土方和石方(隧洞)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二)突出在施工现场落实以下5项规定:

  1.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5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施工方案应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5类分项分部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监理单位应当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 ,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进行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确认签字。

  4.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施工方案,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 爆破作业人员 、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监理单位必须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工,并及时向项目法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5.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省水利厅成立水利行业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孙永堂    副厅长

副组长:苗大勇    厅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

成    员:曹永斌    厅建设与管理处处长

张超英    厅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处长

金铁鑫    省水文水资源局副局长

王 伦    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局局长

许歌辛    省地方水电局局长

王    强    省水利厅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

傅    铭    省河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安全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工作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具体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建管处负责指导检查全省在建水利工程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工作;

农水处负责指导检查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工作;

水文局负责组织检查水文水资源建设工程;

农水局负责指导检查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骨干工程、田间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水电局负责指导检查全省小水电站及在建工程;

重点办负责指导检查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松原灌区、吉林西部地区河湖连通建设工程;

省河务局负责组织检查松花江干流治理建设工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水利安全生产面临的紧迫形势。各级领导同志在组织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要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包括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在内的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提出责任分工,全面动员部署,迅速扎实开展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认真自查自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参建单位落实专项整治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在建工程全覆盖自查,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进行认真梳理和分类,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整改到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问题严重的要停工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对整改不了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并逐级上报。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制定详细督查计划,按照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一次、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一次的频次,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暗查抽查。特别要督促在建水利工程认真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实现专项行动目标。省水利厅将于6月、11月开展专项行动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四)加强执法问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施工现场无施工方案、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要求、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一律立即消除或限期整改,并予以经济处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停工整改。专项行动期间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构建长效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总结,深入分析,提出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并及时把专项行动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及经验转化为规章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和事先防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总结、评估,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企业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对专项行动组织不力的或专项行动期间事故多发的地区,要通报批评。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整治季报制度,对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并按时上报。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分别于7月1日、10月1日前将专项行动自查自纠情况,填报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自查表(见附件1)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上报。新开工工程尚未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登记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在系统中登记并填报专项行动数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执法和监督检查,并填写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检查表(见附件2);在专项行动期间分别于7月6日、10月6日前将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上报。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自查表和实施情况汇总表可自动生成水利部办公厅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如需向地方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可直接利用此表上报。

  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5年12月12日前将专项行动的书面总结报省水利厅。

  联    系    人:汪    洋

  电话及传真:0431-84994132、8499413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