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省文化厅关于加强厅机关行政经费和厅本级事业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3.01.2017  16:04
  

关于修订《省文化厅关于加强厅机关行政经费和厅本级事业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厅机关行政经费和厅本级事业费管理,大力压缩行政开支,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支出,经厅党组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省文化厅关于加强厅机关行政经费和厅本级事业费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2月10日

 

 

  省文化厅关于加强厅机关行政经费和厅本级事业费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进一步压缩“三公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支出,规范厅机关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厅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厅机关行政经费和厅本级事业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厅机关行政经费支出是指为维持机关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经常性支出。厅机关行政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以量入为出、勤俭节约、集中管理、保证运转为原则,严格按省财政厅核定的限额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出国经费、公车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并尽力压缩。

  (二)厅本级事业费支出是指为完成厅本级业务工作发生的专项支出。厅本级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坚持专款专用、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保障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建立经费支出“四级审核”制度。即按照会计审核、处室负责人复审、分管厅领导审批、出纳复核的程序办理经费支出。

  (四)厅机关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要求向机关内部和社会全部公开,接受监督。

  二、厅机关行政经费管理

  (一)厅机关行政经费由厅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

  (二)厅机关行政经费开支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厅长、分管办公室的副厅长、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和办公室主任审批。具体是一次性开支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副厅长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的副厅长和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核后报厅长审批。

  在职人员工资、离退休费和医疗保险等固定的人员经费支出,全部委托办公室主任审批。

  (三)大力节约会议费、培训费

  1. 会议费按照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行〔2014〕44号) 的规定执行。会议费实行年初预算与年度会议计划由厅党组会议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1)预算审批管理制度。每年10月底前,由各主办会议的处(室)按照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编报下年度会议计划,填写《会议(培训)费预算审批表》,经主办处(室)负责人、规划财务处审核,主办会议处(室)的分管副厅长审签,由办公室汇总全厅年度会议计划报厅党组会审议后,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委、省政府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2)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会期和规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通过电话或文件通知代替的会议原则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

  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四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参会人员三类会议不得超过200人;四类会议不得超过120人,五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三、四、五类会议以及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1天。三、四、五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3)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以及没有座谈交流、集中讨论和当面对接等内容的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地点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会议定点的有关规定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的单位内部会议室应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应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尽量减少外地开会,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5)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

  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38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20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其他费用80元/人天。

  四、五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30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15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其他费用50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不得突破。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当地参加会议的人员能回家或到本单位食宿的,不要在会上食宿。

  (6)会议要尽量使用本单位的车辆,必须租车时,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

  (7)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三、四、五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财政不单独安排会议费。

  (8)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9)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结算底单等凭证,交由财务部门存档备查。

  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10)会议费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2. 培训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行〔2014〕486号)的规定执行。培训费实行按预算支出与按计划执行管理办法。

  (1)预算审批管理制度。每年2月底前,由各主办培训的处(室)按照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编报年度培训计划,填写《会议(培训)费预算审批表》,经主办处(室)负责人、规划财务处、主办会议处(室)的分管副厅长审核后,由人事处汇总全厅年度培训计划报厅党组会批准后施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要报厅长审批。

  (2)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为40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15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4)讲课费标准(税后)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5)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级以下。

  (6)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7)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8)不得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不得借培训之名组织会餐、安排宴请、公款旅游,不许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培训无关的支出。

  (9)报销培训费需提供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预算和结算底单等凭证,交由财务部门存档备查。

  对无预算和无审批计划外举办培训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培训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严格控制差旅费和因公出国经费

  差旅费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不得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通行贵宾通道的通知》(吉厅字〔2013〕18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行〔2014〕39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吉财采购〔2014〕551号)的规定执行。

  1. 实行出差审批单制度。出差前需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使用行政经费的,由借款人所在处(室)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共同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使用各处(室)业务专项经费的,由处(室)负责人和规划财务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2. 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各处(室)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对能发文件、传真、打电话解决或完成的工作,尽可能不去(派)人。

  3. 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乘坐火车能直达出行地点的,往返应尽量坐火车。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4. 国内机票要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并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未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的国内机票不予报销。

  5.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内为厅级450元/人天、其他人员300元/人天,省外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6.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到长春市以外出差当天返回的人员,须连同过路、过桥费或乘车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外出期间因发放伙食补助,一律不报销餐费。

  7.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乘坐公务车出差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8. 出差人员要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出差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

  9. 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文件通知、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方式结算。

  10. 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通行贵宾通道、乘坐旅游船和出租小汽车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11. 会务费一律不予报销。收取会务费的会议、非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正式培训、各种社会团体举办的收费培训和学习班,原则上不批准参加。

  12.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13.  因公出国经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行〔2014〕42号)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行〔2014〕182号)的规定执行。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由厅外事处统筹安排年度出国计划和经费控制额度,报厅领导批准。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出国任务。

  三、厅本级事业费管理

  (一)各项文化事业专项经费是省文化厅整体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厅里统筹管理,统一安排。

  (二)申报中央和省各类专项经费,按照经费申报管理办法,由各相关业务处(室)配合,统一由厅规划财务处归口上报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等部门。

  (三)厅本级事业费开支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厅长、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分管业务的副厅长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批。具体是一次性开支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由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开支由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呈报分管业务的副厅长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开支,由分管业务的副厅长和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签后报厅长审批。

  (四)各处(室)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用途使用经费,不得挤占或挪用专项经费。项目经费预算中没有核定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办公费的,原则上不能开支。不得使用项目经费为厅机关工作人员发放劳务报酬。

  (五)使用项目经费时,由业务处(室)商规划财务处后提出经费使用申请,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厅领导审批后,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后办理支出。

  (六)设备采购项目经费使用时,各业务处(室)应会同厅规划财务处编报采购计划,并报请厅纪检(监察室)共同组织实施。

  (七)各处(室)要加快当年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避免因执行缓慢被财政扣减经费。年终专项经费出现结余,由厅里统筹安排使用需要改变使用方向的,经厅领导审定,由规划财务处报省财政厅审批后使用。

  (八)对与省财政厅共管的中央和省补助地方专项经费,由各业务处(室)和分管业务的副厅长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送厅规划财务处和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核,呈厅长审批后报省财政厅研究批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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