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北朝鲜活海参店现霸王条款 工商部门立案调查

06.03.2015  11:01

看新闻之前,大伙看看钱包中各个店家发放的会员卡、优惠券,看看使用说明中,有没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如果有这就是属于霸王条款,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您举报了,工商部门就会受理。近日,有长春市民发现永昌路上一家海鲜销售店铺,就存在这样的违法行为。

2015年3月4日下午2点,记者跟随朝阳区工商所来到永昌路北朝鲜活海参店进行立案调查。记者了解到,对这家店铺立案调查,就是因为他们印发的优惠券中,存在“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检查人员介绍,优惠券、会员卡等,如果存在类似字样的,都属于格式合同条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霸王条款。只要消费者举报,他们就会依法处理。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商家与消费者订立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消费者以下权利:

1、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2、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5、就格式合同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6、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没有相关规定的,工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经过检查,这家店铺证照齐全,并无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工作人员责令店员通知相关负责人到朝阳区工商所接受调查。在此工商部门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一定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旦发现商家侵害消费者权利的问题,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