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村民自营加油站被中石油霸占11年上诉败诉

18.11.2014  14:40

2003年6月,双方签订了《加油站资产转让协议书》。

从一审到再审裁定,原告杜长银均败诉。

杜长银告诉澎湃新闻,法律不允许宅基地转让,但对方坚持认为他经营加油站后,宅基地原有的集体土地属性已经发生变化,只要他如约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变更为国有商服。

11月17日,澎湃新闻从安东县国土资源局了解到,宅基地通常是不能转让买卖的,只有在政府部门征收后,经过立项审批,才能完成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

因“法律明令禁止”,协议被迫中断

杜长银是 长春 市农安县万顺乡万顺村村民,1990年,他在自家的宅基地上盖了4间砖瓦房,1993年,又加建了加油站,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开始经营。

生意一直做到2003年,中石油相关负责人出面和他协商加油站转让问题。

2003年6月,双方签订了《加油站资产转让协议书》,同意22万元人民币转让加油站相关资产,其中包括加油站943平方米,营业用房120平方米,电话一部,水井一口,围墙60延长米,灭火器6个。

中石油还同意先支付杜长银20%(4.4万元)订金,余款待杜长银将房屋及土地变更为国有商用后再支付。

之后,杜长银开始着手办理转让手续。对方也接手了加油站开始经营,期间,还用他提供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去办理了营业执照。

但是,杜长银去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变更时,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作为集体土地性质的宅基地,不能变更为国有商用土地。

所以,杜长银无法如约履行双方合约中的协议要求,无法完成相关转让手续,他也没有拿到剩下的11.6万元。

此后,杜长银曾多次前往国土资源局咨询和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问题,但一直没有结果,面对“法律明令禁止”, 杜长银只好找对方协商中断合同,但对方并未答应。

争议法律是否允许集体土地变更国有商服

无奈之下,杜长银一纸诉状将中石油告上法庭。

但从一审到再审裁定,原告杜长银均败诉了。杜长银说,问题就出在作为集体土地的宅基地能否变更为国有商服属性。

杜长银的律师曲彦宝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附属加油站的土地的性质为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而占有、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法律严禁宅基地卖给本集体以外的成员或组织,石油公司不是本集体内成员,宅基地的转让违反法律的规定。

据此,杜长银和他的代理律师均认为,一开始,这项与中石油的协议就是不成立的。

但中石油方却认为,加油站所占土地在杜长银经营加油站期间就改变了属性,已成商业用地,此后,经过相关部门立项审批,可以变更为国有商服,是杜长银“不作为”,单方面违约。

对于中石油的辩护,一审、二审以及申请再审裁定的三次结果中,均采纳了中石油的辩护。

17日,澎湃新闻就此咨询了安东县国土资源局,据该局业务科和规划科工作人员介绍,宅基地作为集体土地属性,通常不能转让、买卖。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经过相关部门征收,获得立项审批后,可以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

杜长银澄清,双方此前的协议就不成立,他作为个人,只能被动接受政府征地,无权提出和办理土地属性变更。而撇开法律禁止不说,杜长银称,就算他是违约方,按照“协议”,他退还中石油给他的9.4万元外,他的加油站也要对方无偿使用3年。但到现在,对方已经超出使用8年了。对此,中石油方多年来也未曾给他一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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