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扶持引导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31.07.2015  00:47

(八)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加快推进“一照一码”改革,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改为商用,使住所资源利用最大化。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各部门涉企信息集中统一公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推动各部门实行联合信用约束,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的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统一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规范审批行为,缩短办理流程,推行即时办结、一个窗口办理、快速通道办理、网上并联办理等服务方式。

(九)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紧密结合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需求,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科技咨询、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科技服务业,培育科技服务龙头企业,建设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的产业基地和创新集聚区。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借鉴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充分利用闲置的厂房、商业用房等资源,为众创空间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落实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可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建设各类创业基地,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利用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创业市场、电商(微商)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补助。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险投资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

(十)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统筹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有效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水平。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对实体经济新增投资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依托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鼓励银行、担保、典当、融资租赁等机构开发符合商贸服务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

(十一)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将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并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全部纳入政策扶持范围,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群体、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较多的科技型和创新型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对个体创业者的贷款额度上限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上限为15万元;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鼓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进一步简化程序,创新反担保模式,降低反担保门槛,允许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为基地(园区)内创业实体提供担保。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制定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十二)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三)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对具备条件的高校中小科技成果项目转化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四)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对进入城镇创业和返乡创业、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扶持有技能、资金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头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和兴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建立专兼职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与创业农民结对帮扶制度,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对聘为农民技术指导员的,给予一定资金补贴。扶持农民网上创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电商企业利用互联网扩大吉林农特产品销售渠道,增加吉林农民网上卖家,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五)打造大众创业良好环境。培育创业文化,弘扬创业精神,树立创业观念,营造“鼓励创新、扶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鼓励各地及相关部门、高校、社会团体组织开展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坚持项目政策资金一体化运作,支持举办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典型宣讲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按规定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政策扶持。开展创业培训活动,将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建设,优化创业培训师资结构,吸纳创业成功者、职业经理人和创业投资人加入师资队伍,组建创业导师辅导团队,开发适合不同创业群体、创业不同阶段特点的培训项目,对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普遍进行创业培训,对创业培训合格后初次创办企业的符合条件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成效显著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