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

06.06.2018  08:55

  吉建招〔2018〕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人员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

  为加强我省招标代理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的数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http://cx.jljsw.gov.cn/(以下简称平台)采集录入企业、人员、业绩等信息,对外统一公开,供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

  (一)招标代理机构(含外省入吉招标代理机构)在吉林省从事招标代理活动,通过“平台”填报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招标人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时,可通过“平台”查询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信息等资料。

  1.企业信息内容包括:代理机构名称、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

  2.人员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及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学历证、职称证、注册证。

  (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三)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推送至“平台”对外公布。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上述信息统一在“平台”对外公开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连接。

  二、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管理,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一)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大型建设工程,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市)级中小型公共建筑工程,推荐招标人选择有实力、有经验、信用评价A级的企业进行招标代理。

  (二)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中型建设工程,技术要求复杂或有地区性意义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推荐招标人选择有实力、有经验、信用评价B级及以上的企业进行招标代理。

  (三)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所代理项目必需的办公条件。

  (四)代理机构拥有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评标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五)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鼓励成立项目组,采用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注册执业资格,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评标能力,个人诚信优良。

  (六)根据项目特点,项目组至少配备2名及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七)招标代理机构要建立完善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强化自身管理,组织企业工作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和业务培训,提高招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为招标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加强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监管

  (一)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对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按时间、按项目等方式采取随机或固定时间开展检查;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较低、新注册的代理机构可重点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开展定向检查。

  (三)在检查的基础上建立招标项目评价机制,年终作为信用评价依据,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工作情况及服务质量评价。

  (四)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不参加成立当年的信用评价,可列入新办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行为监管,通过“平台”开展动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严格依法查处在招标投标过程、在质疑、投诉等问题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不良行为,并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年终以此整改通知单记录作为信用评价的指标依据之一,整改不合格的,降低信用等级。

  (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代理项目处罚的代理机构,省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建设单位及时停止其代理业务。

  四、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招投标投诉举报,通过畅通投标人投诉举报渠道,使行政监管部门可以迅速得到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查处,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市场秩序。

  (二)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行为。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不良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对于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将查处结果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及相关平台对社会公布。

  五、加快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行业自律

  (一)完善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招投标市场主体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和项目负责人考核制度,全面公开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二)定期向建设单位、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方监管人员,通过调查问卷、网上投票、相关部门座谈等多种形式对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度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年终信用评价依据之一。

  (三)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开展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通过行业自律作用,引导招标代理机构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使招标代理企业的招标代理服务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本意见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