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办法规范房屋建筑等项目招标投标

04.01.2016  09:54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54号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0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蒋超良

  2015年12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和隧道(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照明、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鼓励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与电子合同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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