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发布暂行办法将公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

29.11.2014  10:00

国家统计局网站11月28日发布《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将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相关信息。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以及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三种情形之一的企业。

 

根据暂行办法,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年。在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的,经企业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企业整改不到位,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暂行办法说,政府统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挂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统计机构在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暂行办法明确,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异常且不能做合理解释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列入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告诫企业自我检查更正。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的,由政府统计机构从名录中移除;整改不到位经依法查实有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将作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由政府统计机构公示失信企业信息。

 

此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