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刑罚 为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26.09.2017  13:55

  8月22日,人社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7号),通知强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明确将贪污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特定款物”,即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要求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完善经办内控管理,加大基金监督力度。该《通知》的下发,为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使每名干部职工深刻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