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派出所不再出具11种证明 出具证明有9种

29.11.2015  10:10

  日前,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11个省直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改进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派出所不再出具的11种证明,即日起这项规定正式开始实施。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有:

  1、公民姓名证明;

  2、公民性别证明;

  3、公民出生日期(年龄)证明;

  4、公民户籍所在地证明;

  5、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6、健在证明;

  7、实际居住地证明;

  8、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9、文化程度证明;

  10、婚姻状况证明;

  11、户口性质证明。

  今后,各部门之间将加强沟通协作,打破信息壁垒,可以交换共享的信息不再让群众开具证明,共12种,分别是:姓名信息、性别信息、民族信息、出生日期信息、公民身份号码信息、户籍地信息、户口迁移信息、死亡注销户口信息、出国定居注销户口信息、公民身份联网核查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信息、户籍信息。

  长春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户籍科科长马伟力介绍,下一步,公安局要按照吉林省公安厅要求,明确不予出具证明的范围,做好证明解释工作,其次,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做好信息核查比对工作。最后,严格履行办理程序,做好公安派出所证明出具工作。

  继续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有9种,分别是:亲属关系证明、姓名变更更正证明、性别变更更正证明、民族变更更正证明、出生日期变更更正证明、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捡拾弃婴证明、以及仅限住宿登记使用的居民身份信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