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今后未落户也可享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05.08.2015  09:13

原标题:我省下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民工今后未落户也可享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近日,我省下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到2020年,70%以上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社会保险实现全覆盖,2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关注一 创业

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减税政策

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3年内实际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民工,按每人每年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农民工按城镇居民自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持有《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自主创业的农民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给予财政贴息;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贷款扶持。

关注二 就业

农民工将被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

农民工将被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简化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合理确定理论考试难度,注重实际操作能力。对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及时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关注三 劳动保障权益

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

我省将出台《吉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在建筑、交通、水利等建设领域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改革。创建农民工管理服务公司,采取外包人力资源的方式,坚持工程款与工资款分离,在施工现场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站,采用银行卡支付工资、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关注四 城镇社会保险

灵活就业农民工可参加当地城镇医疗保险

我省将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农民工可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推动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符合条件的可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和医疗救助。

关注五 基本公共服务

保障进城居住农民工享有居住地社会救助权益

我省将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完善按居住地申请城市低保政策,保障进城居住农民工享有居住地社会救助权益。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关注六 教育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将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

我省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规划,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将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同等待遇。农民工随迁子女纳入输入地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范围,符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吉林省参加升学考试(高考)工作实施方案》条件的,可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

关注七 居住

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

我省还将支持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将符合当地条件、进入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 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按集约用地原则,按规定建设成套住房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关注八 医疗

提供农民工计划生育免费药具发放服务

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提供抗病毒治疗,对发现的农民工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管理。采取属地化管理和市民化服务,提供农民工计划生育免费药具发放服务。

关注九 落户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我省将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实施居住证制度,依法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享有当地市民权益。结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对居住在本社区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凡愿意参加本社区换届选举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应予以登记。社区内的农民工群体应推举一名代表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记者 毕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