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申请趸缴 增加缴费年限

09.11.2016  20:36

   长春日报讯 (记者温斯琪) 8日,记者从长春市社保局获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可按照个体缴费比例趸缴(即按照申请时选择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本人灵活就业期间未参保年份的养老保险费。

  据了解,该政策适用对象为男年满40周岁、女年满35周岁的参保人员。首次申请趸缴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累计趸缴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包括已缴费年限、欠缴年限和符合政策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标准按申请当年使用的社会平均工资的100%、80%、60%三档自行选择缴费标准。其中,2015年底前已参保人员,2016年底前申请趸缴的,仍可按2015年使用的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趸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限于在趸缴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已参保人员申请趸缴后,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或新认定增加实际缴费年限时,趸缴部分全部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