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要为养犬立法续 25日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

12.06.2015  08:59

新闻回放: 为了进一步规范养犬人及养犬行为,近日, 吉林 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北华大学法学院和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分别起草《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这种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的情况,是吉林市享有并实施地方立法权近30年来的首次。【 详情

11日,新文化记者从吉林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两家委托单位针对《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连日来,经过不断修改、论证、完善等工作,目前,已经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第一稿。6月25日将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征集立法听证陈述人,希望广大市民踊跃报名参加。报名时间自即日起至6月16日下午4点止。更多详细情况,请关注“新文化报在江城”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xwhbzjc,或扫描下方二维码)。

联系电话:0432-62487107、62487105

四稿合一三四万字变9800多字

据法工委法规处处长钟耀刚介绍,今年4月底,北华大学法学院和吉林市保民律师事务所分别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如期报至该部门。“两家委托单位高度认真、负责,分别独立完成了两稿,我们一共收到四份送审稿,总计三四万字。”5月份,法工委组织专业人员对四份送审稿进行论证、修改、补充、完善等工作,并借鉴外地城市关于城区养犬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成熟做法,进一步规范、合并、补充,“这背后的工作量相当大,每份稿件都要看二三十遍。”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工作,近日,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第一稿,总计9800多字。

听取民意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

钟耀刚介绍,为了进一步广泛征集民意,使立法能够更加公正客观,6月17日、18日,他们分别要在船营区和昌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室召开座谈会,参会人员涉及人大代表、公安派出所、城管执法大队、街道办事处、物业企业、养犬人士和非养犬人士等。

为进一步做好《条例》草案的修改、审议工作,提高立法质量,6月25日8点40分至11点30分,将在吉林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二楼一号会议室举行立法听证会。

听证内容包括十方面

钟耀刚介绍,立法听证内容共十项,都是广大市民最关心的问题。

1.吉林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是否可以养犬?

2.在允许养犬的前提下,犬类的品种是否应当限制?大型犬、烈性犬是否可以饲养?

3.犬只是否应当强制检疫、免疫接种?犬只检疫、免疫接种及收费采用集中办理还是分散办理更便民?

4.是否应当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对犬只强制性植入电子识别芯片,植入芯片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5.在非独立房屋养犬的,养犬人是否应当征得上下、左右邻居的同意?

6.犬只伤害或者惊吓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怎样赔偿?

7.除公安局、执法局、牧业局等行政部门外,是否需要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参与管理?需要的话,他们各自应当承担哪些工作?

8.养犬和携犬出行应规范哪些内容?如果违反规定,应采取怎样的处罚?

9.死亡犬只是否需要集中统一处理?处理费用是否需要养犬人承担?

10.需要规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听证会听什么?

听证会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

■梳理《条例》草案与《办法》,看看内容增加了啥

条例》草案规定养犬需邻居同意、建养犬电子档案

据了解,2007年5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吉林市犬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相比而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第一稿中,增加了许多新内容。《条例》草案增加了哪些新的内容?新文化记者对《条例》草案中市民较为关心的内容进行了梳理比较。

关于管理部门

办法》规定: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是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

条例》草案规定:与《办法》中相同。

条例》草案增加:具体职责方面,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其中提到了建立犬只信息化管理系统。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指出,养犬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并为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共享信息。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养犬人的姓名、居住地、联系方式;犬只的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出生、免疫接种时间;养犬登记及年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间;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记录;犬只伤人记录。

关于犬只数量

办法》规定:养犬人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小型犬。

条例》草案规定:除导盲、扶助外,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条例》草案增加:第十五条规定,公民养犬应当向居住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养犬人楼上、楼下和左右、前后四邻的签字同意并且经审核符合养犬条件的,提出养犬申请的居民签订养犬责任书,承诺遵守有关养犬义务。

关于管理服务费

办法》规定:养犬人应当按规定交纳管理服务费。

条例》草案规定: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养犬人在养犬管理机构养犬登记和年检时缴纳。犬只登记时每只犬300元,年检时每只犬100元。

条例》草案增加:临时登记、导盲犬、扶助犬免缴管理服务费;非营利性犬只救助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缴管理服务费;绝育犬只凭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上缴国库;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养犬登记和年检、电子标识、犬牌、养犬登记证的制作,犬只留检和收容管理,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关于养犬规范

办法》规定: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干扰他人生活。外出时规范共七项,包括为犬佩戴犬类登记卡和免疫标识,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等。

条例》草案规定:内容更加细化,外出时规定更为详细。

条例》草案增加:为犬只束长度不得超过1.5米绳索;不得在公共场所给犬只喂食;不得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等。

不得利用敞开式阳台、在公共楼道等建筑物共有区域饲养犬只;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及时有效的制止;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

关于犬只伤人

办法》规定: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负责医疗费用。

条例》草案规定:内容更细化。

条例》草案增加: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者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药费等相关赔偿费用,并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收容场所,由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传染病检验。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犬只伤人情况和检验情况报送公安管理部门,由公安管理部门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

新文化记者 李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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