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这些典型案例 吉林消费者来学依法维权

15.03.2016  22:47

中国吉林网3月15日讯 (记者 彭洪升 通讯员 刘陆璐 王洁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全省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7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典型案例。

来详细阅读案件启示,从中学习依法维权。

两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分析

两年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共计315件。从全省法院审结的案件看,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展,案件类型包括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两大类十余种,近两年来,在产品质量责任、住房、旅游等消费方面的案件有所上升。两年来在审结的案件中支持消费者诉求的占78%。

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严格司法,积极稳妥地审理了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典型案例:

诉某百货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情:2014年11月,梁某在某百货商店购买独轮车车轮一只,在给车轮打气后将要安装时,车轮轮毂螺丝脱落,轮毂飞出,梁某右眼被砸伤住院,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梁某起诉,要求赔偿。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某百货商店承认此次事故系由其销售的不合格商品所致,关于梁某应向车轮生产厂家要求赔偿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商店对梁某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启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诉某百货大楼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2009年,王某在某百货大楼一楼设立的表行购买男款全自动机械表一块,该百货大楼为王某出具《保证单》一张。购买一年后,该表出现停走现象。王某多次前来修理,一直未解决,仍无法正常使用。由于该表行已撤出经营,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返还其购表款11800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王某花费11800元在某百货大楼所设的某表行专柜购买手表这一事实没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返还王某购表款11800元,王某返还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手表。

启示:经营者应依法承担“三包”义务;因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而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诉某生态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情:2013年,贺某入住某生态园二楼客房。次日凌晨,贺某从房间内走出,通过通往室外平台的铁门进入二楼平台(一楼屋顶)。在行至二楼平台尽头时,因该平台无护栏,贺某不慎坠落摔伤。后贺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生态园有限公司对通道的设置与管理以及对于防护措施的建设均存在疏忽,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贺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某生态园有限公司按照80%的比例赔偿贺某所受损失。

启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诉甲、乙二旅游有限公司案

案情:2013年,耿某等人所在单位组织员工赴云南旅游,甲旅游有限公司收取了包括耿某等在内共计二十人的团费并出具了收据。之后,甲旅游有限公司将该笔业务转交给乙公司负责。次日,耿某等人乘坐的旅游大客侧翻,造成耿某等二十人受伤。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判令甲、乙二旅游有限公司对耿某等人所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启示:旅游经营者应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旅游经营者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的,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诉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付某等人系某舞厅的顾客,在某舞厅购买了2015年的年票。某舞厅自2015年7月起因自身原因停业至今。徐某系某舞厅的实际经营人,故付某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徐某退还预付年票款。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徐某系某舞厅的实际经营者,故付某等向徐某主张权利,主体适格。现某舞厅未能按照约定向付某等提供全年完整的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徐某将未能提供服务期间的舞厅年票款返还给付某等人。

启示:提供预付款服务的经营者关停,应退还预付款余额。

诉某食品综合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5年,田某在某食品综合超市购买了某品牌啤酒一瓶(价值5.90元)和某品牌草莓味卡通灌心饼干一盒(价值3.80元),并保留了购物小票。购买后田某发现啤酒及饼干均为过期食品,遂与某食品综合超市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田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综合超市在返还田某购买啤酒和饼干价款的同时,还应支付田某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某食品综合超市返还田某购买食品价款9.70元,并向田某支付赔偿金97.00元。

启示: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诉某数码影像器材料行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5年,于某在长春市红旗街某数码影像器材料行的柜台购买苹果6金色手机一部,内存为16G。双方当场签订《销售合同》,于某支付购机款4400元。购买后发现所购手机包装盒标注内存为64G,手机上存在使用过的痕迹,遂立即返回协商退货,却被拒绝。于某随后拨打315投诉电话。在工商部门调解后,卖家同意退款,但不同意额外赔偿要求。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某数码影像器材行交付的手机为翻新机,其未将手机的真实情况告知于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某数码影像器材行退还于某购机款4400元,并支付于某赔偿金13200元。

启示:经营者应将所销售商品的状况如实告知消费者,经营者以新机名义销售翻新机的,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