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费用定额相关规定的通知

13.05.2017  14:51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吉建造[2017]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费用定额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停征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规定,取消各专业费用定额中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配套的《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4)和《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6)中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费率为税前造价1‰。

  二、《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配套的《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JLFY—YL—2014)和《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6)中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费率为税前造价1‰。

  三、《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配套的《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6)和《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6)中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费率为人工费0.31%。

  四、《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配套的《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1)和《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6)中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费率为税前造价1.3‰。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