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费用定额相关规定的通知

22.12.2014  13:20

    

吉建造[2014]2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费用定额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建筑支柱产业的意见》(吉政发[2014]42号)规定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要求,并结合全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省现行各专业费用定额相关规定。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

  (一)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1.08。

  (二)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1.08;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1.05;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费用定额给定的费率计取。

  二、优质优价

  建筑工程实施“优质优价”。工程招标人明确要求工程项目达到以下优质工程标准的,其增加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5%考虑。“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2%考虑。

  (二)省级优质工程奖“长白山杯”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2.5%考虑。“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考虑。

  (三)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考虑。

  (四)实施“优质优价”增加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