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造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3.07.2015  13:27

吉建管〔2015〕3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造师管理,提高建造师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快全省建筑支柱产业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关于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全省已有13573人参加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尚有7835人需根据注册时限参加后续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省厅计划从2015年9月份开始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到期的人员参加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按照省厅安排部署,已经参加省建筑业协会通过《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系统》完成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的人员,需通过网上“在线考试”合格后,申请延续注册。

(三)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统一管理,省厅正在建设《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今后,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全部通过登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jst.jl.gov.cn)点击《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cx.jljsw.gov.cn),进入“教育培训”的“建造师继续教育系统”,完成网上报名、学习和考试,实现全省建造师的注册、继续教育和注册证书延续的统一管理。

二、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延续工作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有效期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且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延续使用至2015年12月31日,这部分人员需参加省厅9月份组织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延续注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建造师管理相关工作

(一)依据有关规定,注册建造师所持有的证书(包括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现场管理人员证书等)必须注册在同一个企业。当聘用企业发生变更时,要求建造师所持有的证书也同时变更到新聘用的企业。原则上已在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的建造师,禁止随意变更;建造师一年之内不允许聘用企业变更二次以上。

(二)建造师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原聘用企业要配合办理变更(或注销)注册手续,禁止扣压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建造师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后,原企业如30日内不作答复,建造师可以直接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经当地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如企业确无正当理由,可将调查核实情况上报省厅,直接为调出人员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