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律师、公证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30.06.2015  10:58

各市(州)司法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司法局: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5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2015年度律师、公证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申报时间及地点 

  为规范职称评审材料受理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统一时间、地点集中受理审核申报材料。 

  受理时间:2015年8月3日-8月20日(周六、周日休息),逾期不再受理。 

  受理地点:吉林省委党校(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299号)1号学员公寓112室,电话:81761020。 

   二、申报程序 

  (一)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程序 

  1.省属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程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推荐单位上报省司法厅审核,经省司法厅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报送评委会评审。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2、市(州)和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程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推荐单位上报主管司法局审核,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主管司法局逐级行文报送所属市(州)人社部门复审,经复审无异议的,由市(州)人社部门正式行文报评委会评审。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二)律师事务所申报人员申报程序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推荐单位上报主管司法局审核,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报送至同级人社部门,由同级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上报。省直律师事务所申报人员,报省律师协会审核。审核通过的人员,由省律师协会正式行文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 

  评委会办事机构集中受理各地区、各部门统一行文报送的申报材料,不接受以个人名义申报的任何材料。 

   三、申报材料 

  填报材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须用计算机打印十七份,并附电子版。 

  提交材料: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学历验证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取得现级别职称后获得的本人论文、著作、学术报告、获奖证书及相关成果证明材料原件;非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应提交有效的外语、计算机成绩单原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材料册;事业单位编制册复印件。 

  学历信息查询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专业论文查询网站: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网址:http://www.wanfangdata.com.cn)和“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网址:http://www.cnki.net)。 

  申报人员及单位可通过加入QQ群:374452240,在群共享中下载相关申报表格。 

   四、评审方式 

  律师、公证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采取专家评委集中例会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通过人员,对申请破格评审人员采取考试与材料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 

   五、评审依据 

  评审原则上依据《吉林省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22号)和《吉林省公证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23号)进行。 

   六、收费标准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104号)规定,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费为300元,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费为200元,破格申报人员评审费增加100元。 

   七、有关政策规定 

  1.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政策的问题。享受外语免试的人员包括:律师事务所的申报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经省级以上人社、教育部门认证)或通过专业培训、专业进修及做访问学者等方式连续在国外有半年以上留学经历的人员;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以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正式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人员;申报职称首次认定的机关调转人员、部队转业干部;县(市、区)评审人员,在审评正高级职称时,可降低一个等级标准进行申报;其他能够证明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人员。 

  2.关于计算机免试政策的问题。享受计算机免试的人员包括:律师事务所的申报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年满50周岁申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年满40周岁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以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通过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或水平考试,取得程序员资格证书,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取得高级程序员资格证书,申评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取得我省职称计算机中级考试合格证书的,在申评副高级职称时,须再提交1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申评正高级职称时,须再提交2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取得我省职称计算机副高级考试合格证书的,在申评正高级职称时,须再提交1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以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评正高级职称的,须提交1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副高级职称的,须提交2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县(市)所属单位审评人员审评各级别职称,可只提交2个科目考试合格证书。 

    3.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职称评审的问题。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且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律师或公证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可申评律师或公证专业中级职称。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后,且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律师或公证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可申评副高级职称。 

  4.关于同级改职的问题。因工作岗位变动参加职称改职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后,可按现从事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 

  5.关于职称审评相关时限计算的问题。审评人员的年龄按照2015年的12月31日计算;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按照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申报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6.关于到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党政机关调动人员、部队转业干部职称认定的问题。该类人员首次申评职称,可不受资历台阶和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限制,但须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一年以上,并符合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业绩成果条件。该类人员职称认定由省人社厅统一负责组织。 

  7.关于有关人员不予参评的问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能参加评审;兼职律师不能参加评审;按照人社部有关文件要求,对达到离退休年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参加评审。 

   八、  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职称评定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今年职称评定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好工作。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地区、各单位要建立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开设专门的政策咨询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对能够直接答复的要及时答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咨询人推诿搪塞,努力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三)严肃纪律、履行程序。各地区、各单位要严肃职称工作纪律,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按照申报程序规定正式行文上报。在公示期间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举报问题,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人事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联 系 人:杨剑 

  联系电话:0431-81330642,18504306160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吉林省司法厅 

                                                                  201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