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立非营利医院特需服务无需报物价部门审批

21.01.2016  07:05

近日,为鼓励研发创新,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吉林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和中医药局制定出台了加快我省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受理审核工作的政策。此政策的出台,下放了管理权限,明确了受理条件、受理程序、审核原则、审核内容及职责分工,规范了受理审核工作的行为,对于简化受理工作程序,有效提高服务效率,更好满足群众对医疗服务需求,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新政策下放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权限,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新政策对新项目受理条件和简化受理程序等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指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均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于《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中未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无需再进行市场准入审核,可直接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核定指导价格;非公立非营利医院的特需服务项目,无需报物价部门审批,医疗机构可直接报同级卫生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价格。审核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按照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须符合社会需求,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体现医疗技术的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要以成本为基础,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参考市场价格,加强区域衔接,平衡本埠和外埠价格水平,合理确定价格。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省物价局会同省级卫生计生委负责在长的部、省属医疗机构和中央、省直单位(企业)所属和部队(武警)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制定指导价格;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和审核工作,制定指导价格,上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公立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公立医疗机构所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的规定,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受理审批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内容及范围,其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

 

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准入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后,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行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其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无需申报,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涉及的新的试剂、耗材和设备等新产品生产资质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市场准入等资格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临床应用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进行评估,提出项目是否准入的意见和价格水平建议。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增项目与原有项目进行对比,审核确定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等,并确定价格水平,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