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并公示2015年度年度报告的公告

02.02.2016  16:23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年度报告的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凡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市各级工商机关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报送并公示2015年度年度报告。

  二、办理年度报告的时间

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三、信息申报和公示的方式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互联网登录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ccgs.gov.cn/),点击页面左上角“即时信息公示、年度报告及公示”图标进入后,点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操作提示办理年度报告报送及公示。

   个体工商户办理年度报告可以登录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ccgs.gov.cn/),点击页面左上角“即时信息公示、年度报告及公示”图标进入后,点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操作提示先进行联络员备案,然后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也可以通过向当地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方式办理年度报告。纸质年度报告表请点击页面“即时信息公示、年度报告及公示”图标进入后,点击“表格下载”,也可以到当地工商所领取。

  四、特别提醒

1、根据《条例》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期间,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并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公示信息的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向社会公示。

2、根据《条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年度报告的,或者报送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由工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向社会公示。

特此公告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