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开征求 《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意见》
近日,《吉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于省政府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电子邮箱:jlsfzbxzfzc@163.com;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楼,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邮编:130051。
新建城市道路
应建无障碍设施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其他公共设施时,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配备并完善过街音响信号装置,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停车位数量大于500个的特大型停车场,不少于5个;停车位数量为301至500个的大型停车场,不少于4个;停车位数量为51至300个的中型停车场,不少于2个。
停车位数量为50个以下的小型停车场,设置1个以上。
无障碍停车位长6米、宽3.7米。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进行改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未按规定设置或者设置不规范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停车场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电视台每周至少播放一次
配备手语的新闻节目
省内开展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试卷、大字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省、设区的市和具备条件的县级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加配字幕。每周至少播放一次配备手语的新闻节目。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完善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报警、医疗急救和交通事故处理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听力、言语等残疾人的报警和急救需要。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选举时,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方便,并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人员提供盲文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