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法院公开审判两起销售假冒绿色精制盐案件

03.03.2015  13:06

  近日,由吉林市盐务管理局查获并移交司法机关的王某、王某某销售假冒绿色精制盐案件,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4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因贪图便宜,在明知食用盐应通过盐业专营渠道购买的情况下,从申某(另案处理)手中以55元/件的低价购进假冒“绿色加碘精制盐”50件,再加价销售给吉林市江南地区多家超市和批发部,被吉林市盐务管理局查获,尚未售出的“绿精盐”被依法收缴;2014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同样在明知食用盐应通过盐业专营渠道购买的情况下,私自以64元/件的价格购进假冒“绿色加碘精制盐”90件,并采取批发、零售的方式销售给当地多家饭店,后被吉林市盐务管理局查获,尚未售出的“绿精盐”被依法收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和王某某均违反了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精制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143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基于王某、王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积极提供罚金刑担保,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通过对此次涉盐犯罪案件的公开审判,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涉盐违法犯罪份子,大大提振了盐政执法人员的精神士气,为进一步净化我省盐业市场,确保食盐供给安全、盐业市场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吉林省盐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