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环保公安联合查处一非法医疗废物收购点

08.10.2015  16:35

  白山市环保局、浑江区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白山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和江北分局民警,对浑江区东岗新村内一违法医疗废物废品收购点进行了突击检查,查获收购点院内混存堆放的医疗废物3.22吨。

  根据此前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以及环保部门现场踩点后掌握的情况,执法人员确定了该收购点主要从事医疗废物的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和倒卖。突击检查发现,该收购点未经注册、无任何审批手续,违法经营医疗废物谋利;收购点院内混存堆放一次性输液瓶(袋、管)、玻璃瓶(安瓶),并部分插带一次性针头,分别用塑料编织袋、纸箱包装,部分包装物已被针头穿破,输液瓶(袋、管)内的残留药物流出,且贮存场所无防雨、防渗、防漏设施和警示标志;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与摄像取证,扣押了全部医疗废物,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

  据了解,经现场调查取证和环保、公安部门初步鉴定,确认该收购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3吨以上,已构成犯罪。

  白山市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收购点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52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58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第59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60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目前,该收购点业主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收购点院内混存堆放的医疗废物交由白山市洁康医废处置有限公司免费处置。此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此次突击行动是“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全市环保、公安部门首次开展的医疗废物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下步,环保、公安部门将深入开展危废领域审批审核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各项活动。

(责任编辑: 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