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厅全面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

20.11.2014  16:55

  近年来,吉林省公安厅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公安部关于法治建设重大部署,切实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提升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整体水平的基础工程来抓,不断强化执法教育、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素质,全力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促进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提升。去年,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顺利通过公安部阶段性成效验收,省公安厅作为全国公安系统唯一代表在中央政法委第二届“执法公信力论坛”上作了大会发言。经省厅委托第三方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2013年的全省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对公安工作满意度分别达到94.2%、92.3%,同比分别提高0.4个百分点、1.3 个百分点。特别是今年以来,按照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关于努力建设法治公安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群众满意为导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价值追求,以增强依法履职能力为主线,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决定》,组织召开了全省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暨第五次全省公安法制工作会议推进贯彻落实,以更大的覆盖面、更高的质量、更好的效果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实现全面、科学、协调、持续发展。

  一、深入推进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一是强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理念。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护人权观念,强化民警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效率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稳定、治理社会能力。二是强化执法培训工作。加大执法培训在“三个必训”中比重,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测试制度,完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警种岗位需要相结合、法律要求与实战应用相结合的执法培训模式,重点围绕多发案件办理、现场处置、调查取证、规范使用办案区、出庭作证、信息化应用、警务技能以及战术、枪支使用管理和执法窗口管理等工作加强培训,促使民警熟练掌握执法流程、执法依据,促进民警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提升。三是强化执法资格认证管理。建立了网上执法资格认证系统,推行等级制和学分制管理,定期组织执法资格考试,对取得各级执法资格的民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未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的民警不得办理案件,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公安部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的民警,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并纳入人才库进行管理。

  二、深入推进执法行为标准化建设。一是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建设。制定执法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规范执法制度制定程序,未经法律审核的执法制度文稿不得提交党委(组)会、办公会审议,未经党委(组)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执法制度不得发布。建立执法制度执行效果评估机制,健全完善定期清理和备案审查机制,确保执法制度建设合宪合法、规范统一。二是完善执法操作规范标准。规范各警种、部门、岗位的职责任务标准,围绕接处警、受案立案撤案、人身安全检查等重点环节细化操作规程,针对常见多发和新型复杂案件制定证据收集、固定、保存、审查等环节工作指引,着眼解决行政处罚不合理问题,完善执法量裁标准体系特别是设定处罚基准,全力压缩随意执法的空间。三是完善行政管理方式和执法方式。推行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的管理服务新模式,进一步规范执法窗口单位民警言语和行为,在接处警、接待群众以及作出处罚、复议、不予立案等决定过程中,向当事人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对群众在办理证照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及时答疑解惑,对手续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群众补充事项。近年来,吉林省公安厅先后出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五种常见刑事案件证据规格》、《八种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关于实施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并对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涉及公安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范。《吉林省公安厅行政审批办事标准》、《吉林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公开调解规定》等文件被公安部评定为全国优秀执法制度。

  三、深入推进执法管理系统化建设。一是深化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制度年度专项检查整改计划,整治执法不严格、不公正和执法不作为、不勇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查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腐败问题。推行并落实执法巡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上级部署的专项执法活动进行巡查、服务、督导和处理。推行并落实个案监督制度,对存在执法突出问题的案件,及时启动个案监督程序,督促整改。全面规范案件法律审核把关主体、案件范围、审核方式,统一案件“出口”,对未在执法场所办案、未按要求制作并提供录音录像资料的,一律不予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一律不予审批。二是深化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机制。注重民意导向、社会评价,取消“罚没款数额”、“刑事拘留数”、“行政拘留数”、“发案率”、“退查率”、“破案率”等不合理考核指标,加大执法质量考评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鼓励民警多办案、办好案。凡报评“优秀公安局”、“执法示范单位”、“优秀基层单位”等称号的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必须为优秀档次。三是深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上级督办、媒体曝光、群众有理信访投诉,经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案件、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检察机关增捕增诉案件、纠正违法案件、责令立案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案件,以及通过案件审核、专项检查、专案调查、执法考评等形式发现存在执法问题的案件,逐件进行倒查,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机制,依法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办案人员。四是深化执法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公安部“四个一律”要求,建立执法办案场所使用管理制度,规范人身安全检查、信息采集、涉案财物和随身财物管理机制,建立联网视频巡查机制,严防执法安全事故发生,全面实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和基层所队办案场所建设、改造率,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成率,涉案财物入库率、规范处置率都达到100%。五是深化执法公开机制。在确保国家秘密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或电话、短信查询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深入推行并严格落实受(立)案回执及投诉举报制度,积极推进案件回告、回访制度,实现案件受理办理进展情况短信告知率达到100%。

  四、深入推进执法流程信息化建设。一是全面推行网上执法办案。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研发应用全省统一网上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对于涉密不能在网上办理的案件,必须报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未经批准的案件,一律不得进行法律审核,不出具法律文书。通过大力推进网上执法办案,全省公安机关95%以上的案件实现网上登记、网上审批、网上流转。二是全面推行网上执法研判管理机制。优化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的数据查询和统计分析功能,对发案数量、种类、区域以及办案质量的数据年底分析报告,为执法决策提供参考。发挥执法记录仪、办案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实时监督作用,逐步实现对执法活动全程音像记载和可回溯式管理。近期,出台了《吉林省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执法记录侧重于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违法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言行及体貌特征,民警在现场的处警过程以及现场周边可以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况。要求各执法单位定期监督检查现场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情况并将检查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对不按照规定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引发涉法信访、投诉,网络、媒体负面炒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仪摄录资料,造成后果的;删改现场执法记录仪摄录资料,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存储现场执法记录仪摄录资料,致使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故意毁坏现场执法记录仪及相关存储设备的,视为执法过错并追究责任。三是全面推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接报警、执法办案、监督考评、涉案财物管理、监所管理、警务督察等各类信息系统之间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进跨警种、跨地区执法信息共享,探索与检察、审判机关建立部分执法办案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

  五、深入推进公安法制工作和法制队伍正规化建设。一是加强对公安法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州)公安机关由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人主管法制工作,县级公安机关由政治委员或者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人主管法制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安排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进入公安机关党委班子,切实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制定出台重大执法制度、部署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处置重大敏感案事件,把听取对相关决策法律意见和合法性审查作为必经程序。二是加强法制部门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按照一线实战部门标准为法制部门配备民警,根据需要为承担信访等职能的法制部门增配相应警力。新录用并进入法制部门民警,原则上需具备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并在试用期内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公安机关内部交流进入法制部门民警,需具备中级以上执法资格,一般应具备3年以上执法办案岗位经历。三是加强法制民警任职、交流和考评。拟任法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一般应具有法制部门工作经历并取得中级以上执法资格。加强法制民警与其他部门民警的轮岗交流,在保证法制队伍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每年按比例交流到其他部门工作。定期从其他执法勤务机构和公安派出所选拔民警到法制部门跟班轮训,将法制部门建成公安机关执法人才的培养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