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协警倒卖信息 5元或10元一个 案件涉25省市百余人

15.09.2017  18:00

庭审现场,被告人王旭光。

“我不希望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说这句话时,王某某站在被告席上。此时他年迈的父母疾病缠身,却无法得到他的照顾。作为河北省某交警大队任职协勤人员,王某某伙同在同一中队任职的两名协勤人员魏某、马某,使用数字证书或其他正式民警的账号、密码登录公安综合管理平台,通过该平台联网获取车辆档案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社交账号联系他人,将信息出售。

昨日,王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据悉,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辽宁管辖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件的首案宣判。

公安协勤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1975年出生,河北人,于1999年4月到河北省某交警大队任职协勤人员,负责内勤和外勤工作。

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王某某伙同同一中队任职的协勤人员魏某、马某(均另案处理)在办公地点内,使用数字证书或其他正式民警的账号、密码登录公安综合管理平台,通过该平台联网获取车辆档案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社交账号联系他人将信息出售。获得赃款共分8笔提取到王某某个人银行卡内,再由王某某分发给魏某和马某,三人违法所得共计约人民币7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依法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通过其近亲属退回了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