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八类场所纳入监管范围

12.06.2016  16:42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近日,省卫计委出台了《 吉林 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规定(修改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称,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有:

  一、公共住宿场所:包括宾馆、旅店、对外营业的培训中心、招待所等住宿场所;二、公共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汗蒸馆、温泉浴、足浴),不含婴儿洗浴;三、美容、美发、美体场所:理发店(含洗发、理发、烫染、不含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美容店(含护肤、美容,不含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美体场所;四、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歌厅、网吧、儿童乐园、照像馆(婚纱影楼);五、体育健身场所:体育馆(含武术馆、滑雪场雪具大厅)、球类(训练、比赛、娱乐)场所、健身场所、游泳场(馆)、保健按摩场所;六、文化交流场所: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七、购物交易场所:商场(店)、超市、大型购物场所、保健品店、书店、室内农贸市场;八、公共候诊与交通场所:包括公共候诊室、侯船室、机场候机室、地铁等候室和火车、长途汽车站候车室,公园、露天体育场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园、露天体育场区域内的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对纳入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各类公共场所,未对其概念和涵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省卫计委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各地实际执行情况,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的范围适时作出调整。本许可监督范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即日废止。

  (新文化报/陆续  松花江网编辑/陈炳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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