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审理涉农犯罪典型案例

08.07.2016  18:57
  案例一、薛玉芬等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2012年3、4月份,吉林省翔丰肥业有限公司(原吉林省祥丰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玉芬冒用永吉北方明珠肥业有限公司的登记号“吉农肥(2010)准字2794号”肥料正式登记证,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生产、销售“肥动力”牌玉米专用掺混肥料806.65吨。其中销售给刘某甲687吨,销售给刘某乙119.65吨,总销售金额为2 500 615元。2015年,被告人薛玉芬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吉林省翔丰肥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肥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薛玉芬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依法单处吉林省翔丰肥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0 665元;依法判处被告人薛玉芬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 665元;收缴被告单位吉林省翔丰肥业有限公司违法所得款人民币80 665元。

  社会启示: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2万元以上损失的,构成犯罪,可以判处从单处罚金直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案例二、张秀国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2015年春季,被告人张秀国擅自在向阳镇乱木桥村猪房子前山自家山场(54林班38小班造林地)中播种玉米14.47亩;同时其还在承包给刘某某已经开垦好的荒地(54林班38小班造林地)上种植玉米4.8亩。后因群众举报而被查处。2015年9月29日,其被传唤到案。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秀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秀国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社会启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