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在全省民族工作会议暨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做典型发言

09.06.2015  20:28

   统筹规划重点支持,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民政事业发展 

     

  

省民政厅厅长郑国君做经验介绍

 

    省民政厅紧紧围绕“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这一主题,统筹安排,重点支持,有力推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民政事业发展。 

  一、切实筑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基本民生底线 

  坚持把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基本民生保障水平,作为服务和支持民族工作的重中之重。2010年至2015年,为延边州、前郭县、伊通县、长白县拨付城乡低保补助资金12.77亿元,比全省平均增幅高1.4%;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年均增幅12.6%和12.9%,分别比全省平均增幅高3.4%和6.5%。2014年,民族地区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年人均保障标准分别达到4425元和2975元,比全省平均保障标准分别高5.3%和6.2%。指导延边州在全省实现“两个率先”,即:在全省率先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电子信息核对系统,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率,民政部召开现场会向全国推广;在全省率先开展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试点并在全州铺开,提高了农村低保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全省全面推行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二、努力提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养老服务水平 

  面对全省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省民政厅经认真研判,确定在全省建立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并明确居家养老抓服务、社区养老抓覆盖、机构养老抓规范,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打造没有围墙的养老院,统筹发展社区和机构养老的工作思路。在全面推进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同时,省民政厅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养老服务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在居家养老方面。2014年,确定汪清县新民社区为我省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全省共3个试点社区),延吉市进学街道文庆社区、河南街道白川社区为我省居家养老服务“定制化”试点(全省共7个试点社区),指导其进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探索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在社区养老方面。2012年,我省启动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建设,把安图县、图们市确定为首批试点,指导其依托社区公共用房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利用村委会集体用房、闲置学校等建设养老服务大院。目前,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共建成日间照料中心219个、农村养老服务大院1137个。其中,延边州建成日间照料中心191个、农村养老服务大院1051个,在全省率先实现全覆盖。2015年,省级养老服务补贴资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218万元,用于补贴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费用,占全省资助总额的12%。在机构养老方面。优先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养老机构建设。2012年以来,省级福彩公益金累计资助民族地区1780万元,占资金总额的19%;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13个,占项目总数的23%。省级财政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累计资助1756.1万元,占资金总额的16%;支持养老机构建设项目64个(公办养老机构11个,民办养老机构53个),占项目总数17.4%。目前,延边州养老机构188个,床位总数1.51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比全省平均水平(31张)多9张。 

  三、深入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 

  以提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为目标,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深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努力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条件。一是夯实基础,持续提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区建设水平。自2011年以来,累计投入民族地区社区建设资金7532万元,占全省资金总额的15.4%,主要用于社区用房建设、社区工作经费补助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二是完善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居民民主政治权利。5年来,指导民族地区完成两次社区居委会和1次村委会换届选举,直接选举率分别达到35.1%和100%,其中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4个百分点。修订了《吉林省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吉林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试行)》等自治制度,确保多民族居民居住的社区(村)有少数民族的代表,有效保障民族地区广大居民依法平等享有和充分行使民主政治权利。三是典型示范,全面提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深入开展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民族地区先后有1个城市、1个街道、4个社区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市、示范街道、示范社区荣誉称号,分别占全省获奖总数的14.3%、12.5%和7.7%;有9个单位、15名个人被省政府授予全省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占全省表彰总数的15%。通过典型示范,有力引领和带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整体提升。四是强化职能,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在民族工作中的基础作用。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各民族交流交往的重要平台。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巩固和加强社区内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取得了显著成效。长春市南关区长通街道清真寺社区受到国务院表彰;伊通满族自治县福宁街道福宁社区等7个社区作为先进集体受本次大会表彰。 

  四、全力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优抚安置工作 

  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为中国革命和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省民政厅把全力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抚安置工作提上突出位置。一是稳步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2010年以来累计拨付抚恤补助金5.4亿元,占全省资金总额的18.43%;累计拨付医疗补助金4914万元,占全省资金总额的18.36%。抚恤补助标准年均增幅15%以上,较好地改善了民族地区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二是加大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支持力度。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共有乡村烈士碑501座,占全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73.1%。2012年至2014年省民政厅共拨付专项资金1.53亿元,占全省总额的41.35%,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实现了省政府确定的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目标,受到国家民政部表扬。延边革命烈士陵园被国家民委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三是支持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2010年以来累计投入优抚医院、光荣院等维修改造资金960万元,占全省16.8%;先后投资近700万元支持延边州军休所建设。建成后的延边州军休所成为全省设施最全、条件最好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四是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确定延边州职业技术学校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承训机构,专门承担民族地区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定向培训、定岗培训等形式,累计为民族地区培训退役士兵近1500人,培训后一次性就业率达到98%。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民族工作会议暨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工作力度,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做好民政工作,推动民族地区民政事业发展,为全省新一轮振兴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