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12.01.2015  12:08

  关于进一步规范2015年全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全市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行为,现将2015年我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全市已参保单位须按规定逐月申报、及时缴纳2015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三、在2014年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各参保单位应按照本单位上年12月份当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5年每月应当缴纳金额,并按月及时存入我局指定银行账户,我局将依法予以结算。

 

  四、对于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按时足额缴纳(预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我局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