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社科院:在全国统一设立环境保护法庭的几点建议

22.07.2016  22:08

     在全国统一设立环境保护法庭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从目前实际来看,我国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状况令人堪忧,环境资源纠纷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重大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越来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设立环境保护法庭已是大势所趋。顺应以上要求,笔者在大量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尽快在全国法院统一设立环境保护法庭,强化依法治污,遏制环境侵害,受理环境公益诉讼,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一、在全国法院统一设立环境保护法庭十分重要
  
第一,设立环境保护法庭是司法服务生态建设的重要举措。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一起,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但在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往往以环保行政部门以及负有环保职能的其它行政部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司法力量介入很少。而环保行政部门隶属于各级政府,在污染治理问题上客观存在受行政区划局限、层级局限以及执法尺度不一致、防控渠道不统一、适用程序不规范等诸多障碍,从而形成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环保意识与污染治理工作相对滞后的矛盾。因此,如何运用有效的手段切实可行的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促进司法力量介入环境保护工作就显得非常迫切。

第二,设立环保法庭是依法治理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案件已进入爆发期,大量的环境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公正的救济,凸显出我国在环境权益救济领域的缺陷。但生态环保问题之错综复杂,单靠行政权力的扩大,是无法解决的。从实践角度来看,环境行政执法虽然具有专业、技术层面的优势,但对于法律诉讼认识不全面,往往导致某些足够严重并已触犯刑律的环境违法行为没有能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进而放纵部分环境犯罪和刑事责任。特别是对那些污染物达标但确实对群众环境权益造成损害的案件,及公共环保案件,由于缺乏公益性诉讼,基本上游离于法律制裁之外。建立专门性的环保法庭,可以实现资源、机制等全方位、多层次整合,有效提升环境法律纠纷的处理品质,强化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

二、在全国法院统一设立环保法庭切实可行

第一,有法可依。《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审判庭。2010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这些为依法追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坚实的审判组织保障。因此,在全国各级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具备完备的合法性依据,也有中央强有力的政策支持。www.hnass.cn

第二,有资可鉴。从域外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国家设立了环保法庭,专门处理环境污染案件。如瑞典在1969年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后,在全国设立了5个具有司法与行政双重职能的环保法庭;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1980年9月设立了管辖范围涵盖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领域的土地和环境法院;美国佛蒙特环保法庭1990年成立,于1995年开始处理所有当地的土地利用与规划案件。从国内看,江苏、贵州、山东、云南四省设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如江苏南京建邺区于2008年2月设立了负责审理和执行辖区内环境诉讼案件、开展环境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的环保巡回法庭;无锡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成立了重在加强太湖生态环境保护的环境保护审判法庭,无锡市中院环保法庭更是我国最早明确允许环境社团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分别于2007年11月、2008年12月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庭,山东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成立了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四合一”的环保法庭。据初步统计,自2007年贵阳清镇成立我国第一家生态保护法庭以来,迄今已有16个省(区、市)设立了134个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

三、在全国法院统一设立环境保护法庭的具体建议

1.设立方式

建议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思路,稳健推进全国各级法院环保法庭设置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可设立环境保护巡回法庭,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环境保护法庭,并选择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设立环境保护试点,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铺开。

2.受案范围

基于环保法庭属于新兴审判组织的基本特征在于专门化和集中化、目标在于高质量、有效率处置各类环境法律纠纷的特定要求,我们建议,将刑法中“破坏资源环境保护罪”章节所规定的相关犯罪案件、环境行政执法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纳入环保法庭的受案范围。

3.案件管辖

环境保护法庭的案件管辖,采取属地管辖和指定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即,在设有环保法庭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发生的环境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诉讼及执行案件,由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管辖。对没有设环保法庭的区县所发生的环境诉讼及执行案件,由该区县所在市的中级人民院指定设有环保法庭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此衍生的二审环境诉讼及执行案件,自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的环保法庭管辖。

4.案件审判

按照环境司法工作与环保宣传工作相结合、惩治违法犯罪与教育人民群众相结合、事后规制与事前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环境案件审理。环保法庭应该尽可能采用巡回审判、赴案发地开庭、当庭宣判相结合的模式,这样既可以充分释放环保法庭的影响力,昭示党委政府及人民法院严惩各类环境违法犯罪的决心,同时也是对案发地人民群众进行生动的警示教育,可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达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综合效果。

5.执行模式

鉴于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建议环境案件的执行主体是环保法庭本身,具体执行人员可以是环保法官,也可以是环保法庭的专职执行人员。同时,为了增强环境诉讼案件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环保法庭在执行环境案件时,可以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协助,比如公安机关、环保局等。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监督。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周少华)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