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启动

16.10.2015  10:20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活动的通知》,决定开展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首批示范社创建数量为500个,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25日。

  《通知》指出,申报创建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合作社原则上应为省级示范社,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未开展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的,可在现有林业专业合作社中择优推荐申报。提出申请的合作社,须具备依法登记设立、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专注服务社员、社会声誉良好、产业优势明显、经营规模较大等7项条件。

  提出申请的合作社须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登记设立且规范运行两年以上。合作社现有成员50户以上,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80%以上;设置股权的合作社,农民社员认购股金占股金总额的50%以上;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70%。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经营规模显著高于全省(区、市)同类林业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对本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备辐射示范作用。入社成员人数高于本省(区、市)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成员出资总额超过80万元,年经营收入东部地区4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120万元以上。

  《通知》明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申报。拟申报合作社应提交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土地权属证明,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产品注册商标和质量标准认证证书等复印件,省级示范社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负责,按照申报条件择优推荐,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筛选后,经签署意见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地(市)上报的候选示范社进行审核,并根据所分配名额确定推荐名单,在有关媒体或部门网站上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国家林业局推荐申报。2014年已被国家林业局等9部委评定为“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不再列入本次推荐范围。  (王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