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热议产权保护

15.03.2017  19:35
  

  

  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社会文明的基石、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

  在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是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中的一项。“保护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要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创富。

  “无论如何强调产权保护的重大意义都不为过。”这也是代表、委员们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焦点。

   民法总则草案出炉,首次增加“绿色原则  

  法者,邦之根本,民之利器。今年全国两会上,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将开启中国民法典的新时代,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我们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用到刑法或者其他专门法律,但是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通俗易懂地阐析了民法的意义。

  一部民法总则,关系国计民生,彰显时代特征。代表委员普遍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坚持人民立场,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切实保证人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石。

  草案首次增加“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体现“绿色发展”理念。草案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华联集团董事长徐爱华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体现和落实“绿色原则”的具体内容,比如明确排污权等环境物权,规定破坏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把“生态修复”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等。

  草案首次将个人信息权列入了民事权利的范畴,提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需要,草案对数据、网络虚拟信息等也有了相关的保护。来自甘肃的何丽霞代表认为,在信息化社会中,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这体现了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的问题导向和时代精神。

  草案创造性地引入了特别法人的概念,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全国人大代表马瑞强认为: “新的法人分类方式使得大量非法人组织能够对号入座,在法律上找到了相应的地位,改变了过去的尴尬境地,有利于民事关系有序发展。”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随着城镇化的加快,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分配、农村土地经营权保护等案件不断增多,尽管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多部法律提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尚未对其概念及资格认定给出具体解释。草案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涉及数以亿计的人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农村的长远发展。

  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认为,这项规定落实了中央关于保护产权的意见,体现了保护人民权利的思想。

   深化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产权保护对于广大农民意义重大。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按照中央划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2017年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收官之年,代表委员们格外关注改革的实招和实效。

  全国人大代表、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全国33个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坚守底线、大胆实践,已经探索总结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充分吸收了这些成果。在农村土地征收方面,体现了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等改革经验;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体现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改革要求;在宅基地制度方面,体现了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等制度安排。同时,对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探索农村集体组织通过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改革措施。

  确权是改革的先手棋。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厉以宁举了实例。他在某地调研时,正值土地确权验收之际,很多农民在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连同个人住宅的产权明确后,放鞭炮庆祝他们的喜悦。农民们的积极性迸发出来后,家庭农场制、规模经营、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以空前的速度在乡村推广。“这是产权明确和产权保护的直接效果。”厉以宁说。

  正如厉以宁的切身体验,自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以来,农地流转有力推进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育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加快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对农地“三权分置”重要作用认识不足,流转仍多处于自发无序状态,流转不规范,信息不透明,产权利益矛盾纠纷多,且有一定的农地“非农化”现象。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张大方建议:一是加快确权颁证,减少因地块、产权边界模糊带来的流转纠纷,把土地承包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真正让农户吃上“定心丸”;二是清晰界定农地经营权权能,依法保护农地经营者;三是建立农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完善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四是严防工商资本兼并农地,加强农地用途管理,建立土地流转上限控制制度和农地流转复耕保证金制度。

  对城市居民来说,最大的财产是住房。如何保障居民住有所居?姜大明认为,要建立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土地供应基础性制度。一是明确住宅用地本质属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遏制炒作土地的投机行为。二是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因城因地分类施策,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去库存任务重的城市要减少甚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三是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合理提高住宅用地比例,改进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保持城市地价总体平稳。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价所所长赵松认为,房地产分类调控亟待“基础”支撑。政府需要准确掌握人均住房面积、商品房均价、房地产结构分布等诸多基础的数据,这样才能根据实际情况使政策制定的更加精准,避免资源错配,使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有恒产者有恒心,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牵动着城市千家万户的权益。姜大明表示,国土资源部正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将积极提出相关法律安排建议,“请大家放心,居民购买住房,其财产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国土资源部调控和监测司巡视员董祚继认为,综合考虑我国社会制度和发展实际,有偿续期显著优于无偿续期,有利于维护土地公有制,保持国有土地出让市场良性运行,化解贫富分化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缴费方式上,可以设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按年缴纳租金两种方式,由土地使用权人根据经济状况自行选择;缴费费率实行阶梯式标准,基本需求低费率、改善性需求中费率、投资投机或奢华型需求高费率;具体缴费可以与房地产税合并征缴,以“润物无声”的方式实现续期制度平稳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