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入吉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

22.01.2016  17:07

吉建管〔2016〕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吉建管〔2015〕50号)等相关规定,我省从2016年开始,对入吉建筑业企业实施了信息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凡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均应按照《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入吉企业信息登记。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称“平台”,网址 http://cx.jljsw.gov.cn/)上公布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凡未在“平台”公布的企业,不得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并能够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首页的“外埠企业入吉备案公示”(网址http://cx.jljsw.gov.cn/rj/)上查询到的入吉企业,2016年2月29日前(过渡期60日)仍可在我省继续从事建筑活动。同时,根据《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企业应在2016年2月29日前通过“平台”完成企业信息登记工作;从2016年3月1日起,没有完成企业信息登记的入吉企业,不得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三、依据有关规定,已经在我省设立子公司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入吉企业,如继续在我省实施本地化经营,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相关标准完善资质条件;并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吉建管〔2015〕43号)的规定,申请换发新版资质证书。不准备在我省本地化经营的企业,可向资质证书的发放机关申请子公司资质注销;这部分企业应在2016年2月29日前,按照《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未登记企业不得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四、入吉企业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须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信息办领取登录“平台”所需用户名和密码。办事指南见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首页的“办理入吉登记”(网址http://jst.jl.gov.cn/ztfw/fryw/rjba/)上的有关内容。

五、入吉建筑业企业应依据《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单项工程信息登记;不办理单项工程信息登记的企业,不得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吉建管〔2007〕17号)、《关于加强外埠入吉建筑业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吉建管〔2011〕32号)、《关于规范入吉外埠建筑业企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4〕6号)、《关于加强入吉外埠建筑业企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4〕11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