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接亿元工程后送250万 一审被判行贿罪获刑2年缓刑2年

05.07.2015  17:22

  为感谢时任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总公司总经理李某十多年来帮忙承接1亿余元供暖等工程,高某代表单位向李某行贿250万元用于对方购房。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认定高某及其单位均构成单位行贿罪,一审判处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高某单位被判处罚金100万元。

  行贿供总经理买房

  54岁的高某与妻子于1985年在密云某村成立了水暖锅炉安装队,从事锅炉管道安装,并于2006年变更锅炉安装工程公司。2008年1月,密云经济开发区总公司以200万元收购该公司,后委派高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至2010年,高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经一审查明,1997年至2008年间,高某所在的公司经时任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总经理李某的同意,承包了开发区总公司价值1.1亿余元的供暖等工程,其中1亿余元工程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其间,为逃避缴税,经李某同意,高某所在公司使用与开发区总公司并无业务往来的河北大成县某水暖安装队发票结算工程款5000余万元。2009年3月,李某表示买房需要用钱,高某于是向李某行贿250万元。去年10月9日,高某经纪委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在检察机关立案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总经理要钱买房

  据高某供述,他于1997年初经他人引见认识李某,提出欲承接开发区工程,对方表示同意。此后,随着开发区征地,其承接了开发区安装锅炉、管道、燃气站等工程,工程款共计1亿余元,净利润约1000万左右。

  第一期工程完工后,因开发区总公司拖欠其公司工程款,李某不论在经理办公会上还是私下都说,开发区的供暖和管道工程给其公司做。该公司与开发区总公司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均需李某同意。

  2006年的一天,高某找李某要工程款时说,“缺钱你说话”。对方称,“先在你那儿搁着,需要时找你要。”高某说,因从未给李某送过钱,他想试探一下对方。当时未提及具体金额,但如果对方要钱,就给他三五十万元。

  2009年3月的一天,李某提出购房需要200多万元现金,高某就从银行取出250万元给了李某。

  受贿人承认没想还钱

  已被另案处理的李某说,他于1997年至2010年任开发区总公司总经理。1997年开发区成立初期,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其让高某承接了开发区供暖工程。因工程比较急,土地手续也不齐备,未进行招投标,也未签订合同。

  李某说,因高某称河北税率比北京低,使用河北某安装队的名义结算工程款可少缴纳税款,他就同意了。他承认,自己并未打算归还250万元房款。据悉,案发后经鉴定,河北某安装队的发票均为假发票。

  律师建议免罪处罚

  开庭时,高某及其单位对指控无异议,但辩护律师认为,高某最初想行贿三五十万元,李某后索贿的金额已远超出,故200万元属于索贿。律师还建议对高某免予处罚。

  法院认为,虽然高某最初未提及行贿具体金额,但双方已形成行贿受贿的默契,高某后给予李某250万元系对此前行贿承诺的兑现。被告单位在未进行招投标下获取相关工程并逃避缴税,均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故行贿金额应认定为250万元。

  法院认为,高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实施行贿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高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贾晓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