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儿童不受侵害,社会反应须倍加灵敏

07.02.2015  23:30

光明网评论员: 幼小的女孩遭遇监护人虐待乃至性侵,这样的悲剧又一次上演。《中国青年报》2月7日报道说,一位叫小玲(化名)的女孩被其父亲邵某动辄被打骂,后来发展为猥亵、性侵。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近日撤销了其父母的监护权,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一事件是我国第一起撤销监护人监护权的案例,标志着我国沉睡了近30年的“僵尸法律条款”终于“苏醒”。

在此之前,许多像小玲这样的孩子,在身体和心灵不断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迟迟不能摆脱,“过早地见识了丑陋的现实。”这是一种怎样的“现实”?是一种家长对未成年子女可以想骂就骂、想打就打,几乎不受约束的现实;一种儿童权益保护长期停留在纸面的现实;一种非要等到性侵悲剧发生后才有人过问的现实!这样的“现实”哪怕只是局部的存在,都是不能容忍的。对每一个遭遇它的孩子来说,都是极大的不公、永恒的伤痛。而国家和社会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国家的出现,本质上是群体意志的集合。其存在的意义,就在于确保所属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未成年人是最需要保护的群体,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水平,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中国未成年人数量世界第一,这些年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上,有关部门做了一些努力,但其实际效果离公众的预期还有很大距离。究其原因,是整个社会对侵害儿童事件反应的灵敏性还不够,甚至有些反应迟钝。

在欧美诸国,整个社会对侵害儿童事件的反应非常灵敏。比如,美国的《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及《儿童保护法案》明确规定:但凡监护人有家暴等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将被立即撤销监护资格。并且这些被救助的儿童,都能得到政府及社会组织的妥善安置,健康、成长有保障。关键是,这种救助已成为一种全社会的共同反应。比如,某名父亲在教训孩子,他的邻居听到后必须尽到报警的责任,否则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第一时间赶到,调查情况,对儿童进行有效救助,否则就是失职,要被问责;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有关方面又必须提供优质的监护保障,否则就要受到制裁。这种周密的制度设计,有效保证了社会反应链条的完整性和灵敏性。这种灵敏,近乎苛刻。父亲给了儿子一个大耳瓜子,他就可能失去对儿子的监护权,甚至“没有改正错误的机会”。

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我们的社会反应就不只“慢一拍”了。和美国等全球105个国家一样,我国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签约国,也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障儿童权益的问题上,态度也很鲜明。但是,面对打骂、乃至虐待儿童的问题和现象,我们更多地止步于一种道德劝解,很少采取实质性措施。更多的时候,我们总是把教训孩子当成家庭内部的私事。甚至于很多人骨子里始终认为“孩子是父母的私产”,认可监护人“棍棒下打出孝子”。这种错误的认识与中国传统的伦理观是一脉相承的。延续数千年的旧纲常,依然在现代社会盘旋,跟不上经济现代化的步伐。

怎么办?快推进伦理体系的重构,并在这个基础上,刷新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态度,让制度建设赶紧跟上。具体而言,第一,明确政府对儿童权益受损的干预范围、责任,激活现有的制度规范,让“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从理论变成现实,从新闻变成“非新闻”;第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在监护人的监护权撤销之后,孩子的吃饭、穿衣、上学、户籍等生存生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第三,完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权威弥合新旧伦理体系的断层感,培育举国民众主动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使之成为一种全民的共同行为规范。

“每一个孩子是国家的天使”,呵护其成长是家庭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而且这种责任最终的落点必然是这个国家。国家要行动,社会要行动,不能再一副慢吞吞的样子了!否则对不起我们的下一代,对不起国家和民族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