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亦我血脉,孙子亦我血脉

25.11.2015  15: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及顺序是第一顺位的,排在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之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父母双方死亡,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即祖孙之间的抚养关系是有条件的,是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才发生祖孙之间的抚养关系,具有对父母子女间抚养关系的补位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