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儿童孕妇假药重罚 大夫知假买假视为销售

19.11.2014  15:32

11月18日上午,最高检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了7种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看点 1 明确7种从重处罚情形

 

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以上列举的这些,都是实践中易发、多发,且危害性严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这条规定体现了我们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决心。”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说。

 

韩耀元还指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依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具有以上7种情形之一的,还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看点 2 细化“严重情节”认定标准

 

韩耀元介绍,针对实践中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这类案件取证和认证难的问题,我们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从数额、情节两个方面,分别确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和量刑幅度。

 

解释》确定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面衡量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具体包括: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