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对夫妻假离婚购学区房 未料成了真离婚

30.10.2015  09:45

   城市晚报讯 每到周四,《律师在线》栏目都会如期推出,为大家答疑解惑,本期栏目是第204期,本期邀请的是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的石静律师做客。对于读者的咨询,她都能耐心解答,与此同时,她还根据自己多年处理法律事务的经验,为大家做出细致的分析。全新改版后的栏目,案例更加细致,为大家提供相应的帮助。

   1、离婚后债务如何偿还?

  事件:马某与高某于2011年结婚,2013年因生产、生活的需要,高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70万元。后马某与高某于2014年9月协议离婚,约定所有婚内提供财产归马某所有,所有债务归高某。后李某多次向高某索要欠款,但因高某没有任何财产,便一直未向李某偿还。

  2015年,李某将马某与高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马某与高某共同偿还该债务。马某辩称,因并不知晓高某与李某之间的债务,且高某的借款也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且在与高某离婚时约定所有债务均归高某,因该约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并没有义务向李某进行偿还,但其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石律师点评:本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时婚内债务的承担问题。因马某在庭审时,并未向法庭提供婚内财产分别所有制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李某知晓该证明的存在,所以对于该笔债务,即使马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但仍然可以认定该债务系婚内共同债务,应由马某与高某共同偿还。至于马某与高某离婚时签订的所有财产归马某,所有债务归高某的约定,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该约定仅对马某与高某发生法律效力,并不能对抗债权人李某。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马某与高某应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

   2、离婚为买房 但假戏真做该咋办?

  事件:小张(男)和小石(女)结婚已十几年。2012年,为了共同的婚生子上学的需要,准备购置学区房一套,但因二人名下已经有住房一套,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小张与小石商议办理离婚,待买完学区房后再复婚。2012年年末,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内共同购买的房子归小张所有,同时小张给小石房屋的折价款人民币60万元(该房购买时56万,且该房屋尚欠银行贷款17万元),同时二人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二人购置了学区房,并将学区房登记至小石名下。后小张提出复婚,但遭到小石的拒绝,同时小石提出让小张依据协议的约定向其给付房屋的折价款人民币60万元,遭到小张的拒绝,小石便将小张诉讼至人民法院。

  庭审时,小张辩称,二人仅仅是为了购买学区房的需要才办理的假离婚,该离婚协议书并非是二人的真实意愿表示,但是并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石律师点评:本案中,小张与小石虽然是为了购置学区房的需要办理了离婚,但二人是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手续,其离婚已成事实,并发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说小张辩称的假离婚在法律上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至于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因小张并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协议无效的证据,所以该协议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小张应依照协议的约定向小石给付约定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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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晚报记者 王秋月/报道 赵毅亮/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