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起火 保险公司:轮胎起火不算在自燃险范围不赔

23.09.2016  11:10

  “我家的货车交强险和商业险都交了,可在高速路上起火保险公司咋就不给理赔呢?”就因为这件事,市民曹先生从2013年一直憋屈到今年。不过,有理不怕讲。令曹先生感到欣慰的是,日前绿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保护了被保险人权益。

   货车路上起火

   保险公司理赔出尔反尔

  2013年5月25日3时30分,曹先生驾驶的货车行驶至京沈高速北京方向距离塔山服务区2公里处时突然发生火灾,造成货车和货物及路产损坏。因为此前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就与该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保险公司亦同意赔偿。然而,2013年10月30日,该保险公司却以本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提出拒绝赔偿。曹先生非常不解,遂将该保险公司诉至绿园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保险义务支付赔偿款及合理费用88986元。

   保险公司认为

   轮胎起火不在自燃险范围

  被告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根据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消防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可以明确,起火部位及起火点位于货车挂车车厢左侧左后桥里侧轮胎处,起火原因系左后桥里侧轮胎轮毂与刹车蹄片摩擦,产生高温,引燃轮胎,引发火灾。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根据保险合同里《自燃险条款》对自燃的定义:自燃险即没有外界火源,保险车辆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由于保险车辆本车漏油或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载运的货物等自身发生问题引起的火灾。本次事故为轮胎与刹车蹄片摩擦引起火灾,不属自燃险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现场辩论

   法院理清事故理赔范围

  绿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3时30分,原告曹先生驾驶的货车由于左后桥里侧轮胎轮毂与刹车蹄片摩擦,产生高温,引燃轮胎,引发火灾,造成该车损失66086元及施救费18000元、路产损失2450元。原告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中包括了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在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经过举证、质证和辩论,均认可本次事故属于自燃,不适用《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应适用《附加险条款》中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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