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保证金旅行社违规揽客一家三口云南游成堵心游

11.03.2015  10:01

本来打算带着放寒假的孩子去云南旅游,不成想旅行社人去楼空。云南没去成,经与相关部门沟通,交的旅游费用还要6个月后才能退回来。最近,市民满女士为此堵心。

未能成行

旅行社人去楼空

1月中旬,市民满女士想趁着孩子放寒假,一家三口去云南旅游。她从一家媒体上看到吉林省长白山旅行社有一个双飞去云南的旅行团,她对行程挺满意。给旅行社打了几次电话沟通后,满女士来到位于南湖大路一高层建筑13楼的这家旅行社。一名姓王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她。满女士与旅行社签订了2月6日出发的正规旅行合同,交了近1.4万元费用。满女士说,当时她向该工作人员索要手机号码以方便联系,但对方表示在上班时间拨打旅行社的座机就可以找到她,下班以后也可将座机来电转入自己的手机。

满女士见合同正规,也没多想,回家后兴致勃勃地收拾东西准备出游。2月5日,出发前一天,满女士的心里开始打鼓。“直到晚上我也没接到旅行社的电话,按理旅行社应提前一天联系我,通知在机场哪个位置集合。”满女士上网到各家航空公司的网站查询,没查到用自己身份证号码购买的去云南的机票,拨打该旅行社电话也无人接听,她觉得情况不妙。

第二天一早,满女士来到该旅行社的办公地点,看到门上贴了通知,上写“长春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提醒旅游者,吉林省长白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长春市旅游局已责令该社在未缴存保证金期间不得经营旅游业务。”落款日期为2月4日。

几次沟通

近1.4万元费用至今没退

满女士说,后来她打电话到长春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反映此事,了解到早在1月10日,该旅行社就已接到催缴通知,长春市旅游质量监督所责令其不缴存保证金期间不得营业,但直到1月19日她报团时该旅行社仍在违规营业。

满女士想要回她交给该旅行社的近1.4万元的旅游费用,事发后她多次联系该旅行社但一直联系不上,该旅行社的办公地点已人去楼空。后来,长春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帮她联系上该旅行社。满女士说,旅行社表示他们已被某企业收购,并答应在6个月后退还近1.4万元旅游费用。

满女士对此不认可,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她认为相关部门应该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退还她交的旅游费用。

超期担保

无法使用质量保证金

10日下午,记者就此事与长春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取得联系。一名姓朱的工作人员表示,已有多位市民反映此事,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在春节前已积极处理沟通。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由省旅游局收取,他们已将满女士的诉求反映给省旅游局,但因该旅行社属于超期担保,无法使用质量保证金。

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副所长朱宇杰表示,满女士报名时已是该旅行社旅游质量保证金到期责令整改期间,市旅游质量监督所的职责是受理处理旅游投诉,他们只是调解部门,没有强制执法权。遇到旅行社出现违约行为,如果经过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朱宇杰说,市旅游质量监督所积极沟通协调,目前该旅行社已将股权转让给一家旅游开发公司,相关的事务也由该公司接手。满女士对该企业提出的返款协议的返款日期不满意,市旅游质量监督所为此做了很多工作,已敦促该企业拿出一部分钱,在春节前返还给游客部分费用及保证金。目前,已有部分游客接受了该企业提出的返款协议,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将积极与该企业协商缩短返款期限。

律师说法

如果协商不成只能走法律途径

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继业表示,此事属于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看双方如何约定来确定违约责任。接手该旅行社的企业应尽快返还旅游费用,如果不能马上返还,应该支付一定的利息。对于返款日期,双方尽量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只能走法律途径。(长春晚报记者 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