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护消费者权益 个人信息遭泄露可索赔

27.03.2015  11:48

3月23日起,备受广大消费者关注的《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在省政府法制办官网( http://www.jlsfzb . gov.cn)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果您有什么关于消费维权的意见和建议,在4月30日之前,都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email protected]

 

梳理整个征求意见稿,发现有不少亮点,诸如,强调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网购七日内无需理由即可退货等。

 

亮点1 个人信息遭泄露可索赔

 

消费者在购物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需告知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利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或借助技术手段强制消费者同意,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利用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营利性质的信息推送。

 

如因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保存不当,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赔偿,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亮点2 由经营者来承担举证责任

 

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房屋、机动车、计算机、钟表、家用电器、手机、相机及镜头、家具、义齿、珠宝等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修理、医疗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因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商品或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由经营者提供无过错证据。不能提供证据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而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或服务瑕疵情况的,可以免除经营者相应的质量保证义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亮点3 收货后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集会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要求退货的,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给予退货。经营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规定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且无污损。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拆封查验商品为由拒绝退货要求。

 

关注: 消协可提起消费公益诉讼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影响较大、损害公共利益等侵权行为,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先行无偿受理。被告败诉的,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含有下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增加消费者义务或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转嫁给消费者的;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权利的;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权利的;减轻、免除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