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之一:网购纠纷 王某诉某网络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17.03.2020  21:44

一、裁判要旨

司法界主流观点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需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消法保护。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故意购买,从而意图获得多倍价款赔偿的行为与消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不受法律保护。

二、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3日,王某在某网站(以下简称某网)上的店铺购买了N°5 CHAEL(香奈儿5号)牌香水两瓶,合计2598元。王某收到商品后以该商品没有中文标签、生产日期和厂家、进口商品代理商名称等相关材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傅某某(某店铺经营者)和某网共同退款并要求10倍赔偿。后因某网不提供案涉商家的具体信息,王某撤回对傅某某的起诉,仅向某网主张权利。诉讼中查明,王某类似诉讼案件达60余起。

裁判结果:某网向王某退还货款2598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风险提示

1.消费者在购买到不合格商品时,应该尽可能多的了解商家相关信息,便于及时维权。互联网交易平台有义务提供商家的相关信息,否则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适用十倍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不安全食品,其他商品或服务适用的仅为三倍赔偿,但是赔偿最低不低于500元。因此,如果在超市买到过期商品,可以要求最少500元赔偿。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第9.2项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商品系卖家从国外免税店代购或是通过海外直邮的方式邮寄到中国的,否则不粘贴中文标签均违反了我国关于在境内销售化妆品的通用标签的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属网络禁限售商品。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