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若干规定

09.12.2014  20:49

    本网12月9日讯(记者李丹)记者从吉林省科技厅获悉,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的若干规定》。

    其中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比例,规定中指出,在未与职务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的情形下,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权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的营业利润的3%;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以发明专利权出资入股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总额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

    此外,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行下列优惠政策。1、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成果形成股权、股权收益)的70%一次性奖给职务发明人或团队;2、用非政府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其所获股权或股权收益的70%奖给项目负责人或团队。

    科技人员的分红奖励可由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技术交易奖酬金进行核定,股权奖励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由工商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备案。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获得的股权和分红奖励。(一)在申请股权和分红奖励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所转化的科技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