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供热有降价空间必须降 赠送露台收供热费

12.09.2015  09:56

11日,吉林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合理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提出科学合理的供热价格调整建议,发挥好参谋作用。对确有降价空间的必须把供热价格降下来,还利于民。

  冬季采暖供热是北方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群众对供热价格十分关注。近年来,随着市场煤价持续下降,企业供热燃煤成本降低,社会各界对供热价格下调心理预期有所增强,要求下调供热价格的呼声很高。11日,吉林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合理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提出科学合理的供热价格调整建议,发挥好参谋作用。对确有降价空间的必须把供热价格降下来,还利于民。

 

  加强供热成本监审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企业供热成本监审,合理调整供热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年初全省物价会议要求,做好企业供热成本监审工作,充分考虑各项成本构成要素。以燃煤为重点审核企业的成本变化情况,企业供热成本的合理构成,剔除不合理的成本因素,并且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中档或高档年限进行折旧;合理把握供热建设规模和运行成本,控制定员和工资水平;合理分摊维修费用。要注意实施“暖房子工程”和节能建筑对热耗煤耗下降的影响,认真审核供热成本。要注意经营不同热源价格衔接和平衡问题,严格控制热网经营环节的利润水平。必要时考虑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监审工作,确保成本监审结论全面真实反映供热成本变动情况及企业经营状况。

 

  同时,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提出科学合理的供热价格调整建议,发挥好参谋作用。对确有降价空间的必须把供热价格降下来,还利于民。

 

  供热不达标是价格违法

 

  《通知》表示,供热价格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供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执行供热价格政策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依法查处。对供热质量不达标、群众反映大的供热企业,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其供热区域的单位面积、热耗量或煤耗量以及燃煤热值可进一步进行补充检查,凡热耗量或煤耗量以及燃煤热值未达到定价时规定标准的,均作为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按有关规定监督其退费工作,对典型案例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此外,《通知》要求将供热成本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增加供热成本的透明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解释供热价格政策,积极回应群众提出的有关供热价格方面的问题,耐心解释,答疑解惑,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对借机恶意制造谣言,煽动盅惑,影响社会稳定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追究其制造传播谣言的法律责任。 编辑 何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