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居民改电供热仍需缴纳20%基础热费续

11.10.2017  11:45

  《 居民改电供热仍需缴纳20%基础热费 这笔钱到底该不该交 》后续报道

  新闻回放

  经开区昆山路新筑一品小区二期的焦女士2017年6月买的二手毛坯房,供热管道接到楼道,并未入户,她家室内并没有供热设施。在装修时,她直接选择了安装电供热设施,并在电业局办理了相关手续和设施。近日降温,姜女士家已经开始自己供热,虽然享受到了新的供热方式的方便灵活,但焦女士却开心不起来,有一个问题困扰着她想去弄明白。装了电供热设施,焦女士在办理长期停热时,供热企业要求她家依然需要缴纳20%的基础热费。对于自家情况,焦女士不认可再缴纳这20%的基础热费。

  随着供暖期的来临,供热问题也成为市民最关心的事,而焦女士家的遭遇引来了市民的广泛关注,截至10日17时许,该报道在长春晚报今日头条发布20小时获得18万阅读,评论超3000条,可见此事关注度很高。焦女士家是否应该缴纳20%基础热费,对于此类情况是否有明确规定,不仅是焦女士想弄清楚,很多市民都想知道,这钱到底该不该交?记者对此进行了持续关注。

  十几万人阅读 发表3000条评论

  临近供暖期,每年申请缴纳20%基础热费的用户都很多,长春市民对此也并不陌生,关于焦女士家情况的报道9日在今日头条发布后,记者看到该报道关注度非常高,不到20个小时,18万次阅读,评论3300多条,网友非常活跃,对此事发表看法,并展开讨论。

  对于网友的评论,焦女士也有详细认真翻看。“感谢网友关注此事,希望在大家共同关注下,此事能有一个明确说法,让大家都能信服。”焦女士表示,她还会再次到供热企业申请长期停热,但是不会交20%基础供热费,并表示,此事今年一定要彻底弄明白,不然以后也无法安心。

   网友多认为这笔钱不该交

  记者注意到评论里,网友对此事展开了热烈讨论。有网友认为,虽然焦女士家改变了供热方式,但是也会向邻居家“蹭热”,热企的热损耗问题存在,所以她家还是该交这笔钱,这一说法后面跟着很多网友的讨论,也有网友对“蹭热”一说提出质疑,并举了蹭光、蹭空调等例子进行反驳是否也该给邻居家出点电费的问题。评论中大多网友站在焦女士一边,有网友认为焦女士家此种情况还收20%基础供热费太霸道,不应该交。

  也有网友声援焦女士只要能确认以后不用热企供热,就不交,让热企保留追究的权利,不理供热企业。也有网友提出不用热源还要交费,不合理。网友提出的供热公司给的只是热水,业主不要热水为什么还要交钱,至于有多少业主用供热,那是作为企业的供热公司应该承担的风险,该说法获得了近2000个赞。

   多元化供暖方式该提倡

  此事双方僵持后,焦女士也一直在认真思考,她认为供热公司与住户本质上是一种供方和需方的关系,供热公司所供的热就是一种商品。业户有权决定自己是否需要购买这种商品,也就有权决定自己是否需要供热公司的供暖。

  焦女士算了一笔账,她家118平方米,如果按照热企要求,每年大概要缴纳637元。“我们的钱也是辛苦挣得,现在供暖方式多元化,我觉得供热规定没有考虑到彻底改变供暖方式这种情况,20%基础热费针对所有用户来要求不够人性化也不合理。”焦女士表示,现在供热方式很多,比如以电、油、气等方式供热。

  “我安装的电供热在电业局办理相关事宜,重新接电缆、换电表等,我感觉对于电业部门来说,用电供热的居民很多,相关规定他们都有,整个过程流程清晰,我肯定不是第一个用电供热的,而且电供热也更加环保,应该提倡。”焦女士认为,多元化供热方式也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应该被提倡。

   供热知识手册》有说明 文件在走程序

  9日记者截稿前,没有收到经开区供热办关于此事的进一步解答。10日上午,对此事经开区管委会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张先生联系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说明。“按照我们手里的《供热知识手册》里关于长期停热的说明,可以办理长期停热,用户可以到供热公司申请,双方签订长期停热合同,用户不需要缴纳20%基础热费,但假如3年后用户想再供热,就要补交这3年的20%。”张先生表示,这本《供热知识手册》是2010年11月,长春市公用局下发的。但为了进一步确认此事,张先生表示会再向长春市公用局供热部门咨询。

  很快,记者再次接到张先生的答复。“问了市公用局供热处,给的答复是现在已经取消办理长期停热,相应文件正在走程序。”张先生表示,按照供热处的答复,不可以办理长期停热。随后,记者在昨日上午和下午分别拨打了张先生提供的供热处电话,但都是接通后就会传出刺耳声音随后电话断掉。

  律师认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

  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张新峰律师分析认为,焦女士家的情况,如果对于“长期停热”问题没有相关规定明令禁止,那当事人焦女士可以不遵循供热公司的要求,可以不交20%供热费。“焦女士家不仅改变了供热方式,彻底不用热企服务,关键她家特殊的地方还在于,和供热公司之间并没有管道连接,所以她的情况和普遍的缴纳20%供热费的情况还不同。再加上,她新买的房子,作为她本身来讲,我认为和供热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不该缴纳这笔钱。”张新峰律师认为,《供热知识手册》不是相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也没有相关规定明令禁止不能办理长期供热,焦女士和热企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存在合同关系的也是卖房给焦女士的原房主。对此,焦女士确认自家未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服务合同,原房主之前确实每年都缴纳20%基础热费。

  张新峰律师建议,如果供热公司认为焦女士家该交,可以让供热公司走诉讼程序,最后经过法院判决。  记者 李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