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招标投标管理程序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8.01.2016  16:34

吉建招〔2016〕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厘清招投标各方主体的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投标管理程序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应当由招标人发出。现对中标通知书格式内容进行调整,取消中标通知书中有关招投标监督部门的内容。中标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

  二、加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监督,要求招标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向有关招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参考格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11日